有個問題想請教版上道長
甲的不動產被第三人無權處分過戶給了乙
(地政登記資料顯示由甲名下過到乙)
起訴主張先位聲明為民法767所有物返還
若假設法院心證朝向是甲自為處分,
則同時提出的備位聲明為不當得利(乙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請求原物返還
這兩者在訴之聲明上的寫法會不一樣嗎?
因為都是請求不動產的返還,767寫法為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179應為乙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予甲,這樣嗎?
767的主文拿到,好像可以單方向地政請求辦理
但若是179的主文拿到,是否需要乙的行為配合?
另外,若在這部分的備位多主張184侵害不動產所有權之行為,是否是錯誤的?
還請各位高手不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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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不動產被第三人無權處分過戶給了乙
(地政登記資料顯示由甲名下過到乙)
起訴主張先位聲明為民法767所有物返還
若假設法院心證朝向是甲自為處分,
則同時提出的備位聲明為不當得利(乙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請求原物返還
這兩者在訴之聲明上的寫法會不一樣嗎?
因為都是請求不動產的返還,767寫法為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179應為乙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予甲,這樣嗎?
767的主文拿到,好像可以單方向地政請求辦理
但若是179的主文拿到,是否需要乙的行為配合?
另外,若在這部分的備位多主張184侵害不動產所有權之行為,是否是錯誤的?
還請各位高手不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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