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承認自己是鄉民 - 律師工作討論

Table of Contents

我個人倒不是很認同這法官的說法

至少我的看法會是契約成立,但Dell若證明消費者明知,則可撤銷

我覺得法官對網拍的了解不是很夠

要約與要約之引誘區分點並不在於是不是價目表的寄送

而應該是提供的資訊是否足以讓消費者做足夠的判斷

可茲以決定是否應買!產品資訊若不需要再進一步諮詢

即非常充足,應該就是要約!而不是一概認為網路交易全是要約之引誘

而且法官也說,一般網路買家都有預期下了單賣家不出貨的情形

所以只是要約的引誘....這根本是本末倒置吧

這種賣家不出貨的不合理狀況,竟然可以拿來合法化他們不出貨的行為

所以只要我們預期出門會被車撞的可能....撞人的也沒罪囉!

另外法官所說Dell需要面對廣大不特定消費者,有無法出貨的風險

另外不知道消費者的履約能力,所以需要提供信用卡等資料

我很好奇....Dell是貨到付款嗎??Dell不能設定商品數量嗎??

為什麼Dell需要確認消費者的履約能力....為什麼Dell會面對什麼無法出貨的風險

如果真有什麼無法出貨的風險...也是他自己造成的吧!!

就風險分擔而言...製造風險的人不用負責,卻要無過失的人負責

合理嗎??(當然我知道很多下單的人是明知,所以我說可以撤銷,而不是一蓋不成立)

Dell事件,我是沒有參與到...不過幾年前的pchome事件我倒是有看的很清楚

我是持一樣的看法...不過我po在雙和板....雙和板的人理性很多

所以我沒被噓爆....哈!
※ 引述《lovecyfen (lovecyfen)》之銘言:
: 我覺得這法官說的很對阿
: 當時一堆鄉民爭相投標
: 甚至有一個人下了幾億元的標單
: 戴爾不出 就一堆人跑去抗議
: (去消基會 各縣市消保中心)
: 不乏小弟....
: 我沒下單啦 不乏有客戶來詢問 說 要我協助告戴爾履約
: (XD 你要繳律師費 我就敢告阿)
: 我在八卦PO上與這法官相同見解(還註明我是律師)
: 瞬間被噓爆 XDDD
: ※ 引述《cyora (小鳴)》之銘言:
: : 該案乃先前喧嘩一時的Dell標錯價案,
: : 在台北地院98北消簡17號判決中,法院在論述原告敗訴之理由後,特別加了
: : 「附記事項」,第三段稱:「再者,本院忝為網路「鄉民」,於被告發生系
: : 爭標價錯誤事件斯時,亦親身參與其在PTT 、Mobile01等BBS 社群及網路
: : 論壇所引發之盛況,並親眼見諸多網友、鄉民於網路上藉此標價錯誤瘋狂
: : 下訂之「戰況回報」,本件被告固未能舉證原告訂購系爭商品,同係基於
: : 此藉被告之錯誤標價而貪小便宜、給大企業一點苦頭,甚至落井下石而得利
: : 之心態,惟不可諱言,在利益衡量及風險分擔之判斷上,此等風潮確實對含
: : 原告在內之消費者產生不利的因素。亦即,此時消費者即多有可能被認定
: : 係出自於「我也知道你不會履約,但是還是可以來賭一把,賭輸了也沒損失
: : ,賭贏了就賺到了」的心態,更使法院易為消費者對賣家之網路標價展示亦
: : 可知其僅為要約引誘之認定。」這還是第一次看到有司法官直接在判決書中
: : 表明自己是PTT鄉民的,此位林法官也真令小弟欽佩,同時也是少見的白話
: : 文體書寫(當然理由仍係一般判決書寫法),所以貼上來分享給大家。

--

All Comments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0-01-26
贊同~應該不能一概認為是要約引誘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0-01-30
原判決看不出是否一概認為是要約之引誘,也不能一概認為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0-02-03
是要約,網路買賣或拍賣或其他交易都應該是個別個案認定吧
若本件戴爾的意思本來就是要約之引誘,網頁上也有註明訂單
Xanthe avatarXanthe2010-02-07
需經確認等等之類的字眼,那認為是要約之引誘是正確吧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0-02-11
但若是確實已經設定好數量,且有寫明下單就成交等,那算是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0-02-14
要約,比較沒有爭議
Mary avatarMary2010-02-18
在討論本案是要約或要約之引誘時,是不是把當初的網頁和
下單後的自動回覆信件找出來看一看,再討論原判決法律見解
的妥當性,會比較不失準?
Leila avatarLeila2010-02-22
給原PO 你把這幾個判決拿出來看就會知道為何準用的價目
Emily avatarEmily2010-02-26
表那邊,且林法官也提到他的掙扎,但本於法之確信,他有點
Liam avatarLiam2010-03-02
出是否由立法行政機關出面處理法規等,他如果自己認定是
不同於法之確信,很難不抨擊是法官造法.
Hedwig avatarHedwig2010-03-05
老實說,關於dell保留訂單確認的字眼的確是認為要約引
Olga avatarOlga2010-03-09
誘的重要理由,但判決裡面有引到某學者所言,判斷要約
或要約引誘很大程度是風險分擔的問題,如果單純因為
Olga avatarOlga2010-03-13
dell加註這幾個字就必然是要約,那也不用那麼多其他論
Regina avatarRegina2010-03-17
述了.即便解釋當事人真意也會考量相對人所信賴之真意
Susan avatarSusan2010-03-20
如果是下單後才回信告知保留訂單成立的權利,我想應該
Faithe avatarFaithe2010-03-24
不能用事後的意思來變更已經生效的要約.所以在判斷上
Noah avatarNoah2010-03-28
不能僅以此做為是要約引誘的理由...即便是事先有在下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0-04-01
單時告知,也可能有是否字體過小或其他不公平而違反消
保法有關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的問題..所以我不贊同拿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0-04-05
這點就認為一定是要約引誘...
Quanna avatarQuanna2010-04-08
至於價目表之寄送,我認為不適用在網路交易上...因為
Quanna avatarQuanna2010-04-12
因為除了網路交易可提供之資訊已經遠超過一般價目表
Ursula avatarUrsula2010-04-16
寄送之情形,而且絕對可以設定下單數量,不會有不能出
貨的風險...不應該在標定價格陳列和價目表寄送二選一
Kama avatarKama2010-04-20
這二種只是立法者認為的典型所以設定,超出典型的東西
不應該硬套入適用....
Iris avatarIris2010-04-24
最後,除了y拍不同賣家可能有不同設定外,釷於原po我個
人阿宅的緣故...對各大網路購物平台都有涉略...
Gary avatarGary2010-04-27
一般非個人的購物平台設定和dell不會有不同...很難因
Dora avatarDora2010-05-01
為個案而有不同認定..所以才會說"一概"認為要約引誘
Harry avatarHarry2010-05-05
對樓上說「絕對可以設定下單數量,不會有不能出貨風險」
我保持保留看法,我認為網路賣家有選擇要約或要約之引誘
Jacky avatarJacky2010-05-09
的自由,所以不設定數量,保留選擇出貨與否權利,有何不可
Agatha avatarAgatha2010-05-13
有些賣家會以買家過去消費記錄、評價,選擇要否出售貨物
Tom avatarTom2010-05-16
這不無可能。
Faithe avatarFaithe2010-05-20
舉個我認為是要約的例子比較清楚。雅虎奇摩拍賣,賣家在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0-05-24
後台將貨物上架前,可以限制下標帳號的評價、數量、拍賣期
這要解釋成要約我覺得沒有疑問,這些限制也是買方在下標前
看得到的,甚至不符合限制的人根本不能下標。
Noah avatarNoah2010-05-28
但確實有些網路賣場不會有這些限制,只會在你下標後寄一封
Oliver avatarOliver2010-06-01
信(電腦自動回覆)說:「訂單確認後立即出貨」之類的字眼
這時是否還是要約,或已經只是要約之引誘,就很難說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0-06-04
對啊...所以我才說Y拍有點不同,但各大購物平台就我的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0-06-08
經驗而言,都是一樣的模式...另外,Y拍賣家怕被棄標浪
費刊登費,所以有限制下標資格的必要...但一般購物平
Annie avatarAnnie2010-06-12
台似乎沒有這個問題...他們一向都是要求你下單馬上刷
卡,或四十八小時內匯款,否則刪除訂單!基本上不會有需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0-06-16
要確認消費者資格能力的必要!今天如果dell想不受拘束
就可以不受拘束,那也沒有討論的意義了!就像我上面所
Quanna avatarQuanna2010-06-20
言,這很大程度是契約風險分配的問題,不能你要保留就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0-06-23
保留!!今天消費者刷卡授權或轉帳,dell已取款或可得取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0-06-27
款,消費者根本無法叫發卡銀行不要付款!處於絕對弱勢
今天如果我只付一百元定金,無法履約你都該賠一倍了..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0-07-01
全部付清後,你卻得主張契約不成立!不用負責!合理嗎
Iris avatarIris2010-07-05
當然,不是說賣方一定不能不受拘束,但至少不應該要消
Ida avatarIda2010-07-09
費者先付款,這樣的風險分擔會是比較合理的!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0-07-12
如果賣家在網站設計上要求的買家"下單"是必須同時付款的話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0-07-16
那麼賣家在網站上的表示就應該被認定為要約較為公平
Cara avatarCara2010-07-20
蓋如將買家之下單解釋為要約 等於買家在為要約之同時必須
Xanthe avatarXanthe2010-07-24
將契約成立後所應為之給付義務先行完成 顯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