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朋友討論到這問題,傳了這個給我,提到
[勞雇雙方在訂其契約約滿後,又簽訂一份新的勞動契約,但是兩份契約的工
作期間加起來超過九十日,且兩份契約簽訂的時間,中間中斷沒有超過三十日的話,
即便第二份契約也是定期契約,但依勞基法規定,其實亦應自動視為不訂期契約。]
協調會中告訴公司 ,沒有法律規定要給資遣費,但是你違規,違法,我們可以訴訟 ,市
政府可以罰款
我之前是派遣人員,一個月簽一次合約,兩年後某個月突然被告知不用上班,因為想說簽
約到期,就默默的失業了,想請問是不是像我朋友說的這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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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在訂其契約約滿後,又簽訂一份新的勞動契約,但是兩份契約的工
作期間加起來超過九十日,且兩份契約簽訂的時間,中間中斷沒有超過三十日的話,
即便第二份契約也是定期契約,但依勞基法規定,其實亦應自動視為不訂期契約。]
協調會中告訴公司 ,沒有法律規定要給資遣費,但是你違規,違法,我們可以訴訟 ,市
政府可以罰款
我之前是派遣人員,一個月簽一次合約,兩年後某個月突然被告知不用上班,因為想說簽
約到期,就默默的失業了,想請問是不是像我朋友說的這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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