烤雞法接下來的情況會如何? - 考績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onstar (onstar)》之銘言:
: 修正方向:1.五年或十年內累積三丙才淘汰
: 2.洗刷前恥條款:拿甲可以抵掉之前的丙,否則無從激勵公務員
: 3.區分不同性質機關、績效高低機關

個人想法:

4.整肅異己條款太鬆了

應該要改成:

考績丙等者得向保訓會提起救濟,並在審查會議上言詞辯論

若翻案成功 該主管年度考績"應"改考列丙等以下(原草案是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5.主管考列屬下丙等以下需提出具體明確事證(好像沒看到草案對打丙等說要有具體事證)

丙等條件經查證屬實 方可列為丙等


提個題外話

銓敘部連個公平的績效評定標準都沒定

就想要提淘汰制度?! 莫名奇妙!

就像前人說的一樣

連身體器官哪個部份有問題都不知道就要割3%的組織

白癡才會相信這種庸醫


--

All Comments

Edith avatarEdith2010-03-06
我覺得台端所說還是太鬆…
主管對於申訴成功並查無屬實之個案
應對其負起刑責 其有關於瀆職、違造公文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0-03-07
所以彰化那個沈先生就被犧牲了阿
只不過不願意先墊3千就被說忤逆長官
Olga avatarOlga2010-03-07
書部份 應移至刑事司法機關調查
Jack avatarJack2010-03-09
看到整肅異己條文想到的 當然 這樣還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0-03-12
是太鬆 大家就集思廣益想辦法定更嚴
的辦法吧
Adele avatarAdele2010-03-14
找出草案裡面違憲的部分可能比較有用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0-03-18
記住關中的嘴臉 用選票制裁國民黨
Lydia avatarLydia2010-03-20
不聽指揮不服領導就給基層喫丙,那下屬
要求依保障法第17條請求書面命令下達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0-03-24
時,就裝聾作啞,完全沒什麼擔當!
Robert avatarRobert2010-03-25
到底是誰才是政府機關該革除的毒瘤?
Megan avatarMegan2010-03-28
草案有規定,績效在全體受考人末百分之
Doris avatarDoris2010-04-02
三,得考列丙等.......真的很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