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nstar (onstar)》之銘言:
: 原文恕刪,關於考績法接下來的發展,
: 壹、一定會過!請認清這點。
: (一)主要是社會氛圍,對公務員的敵意。
: (二)執政黨高層應該贊成或同意此方案。此方案影響選票如此重大,
: 高層不可能不知道,方案會送到立法院,應該是幾位頭頭已有共識。
: (三)立委?
: 在社會氛圍下,沒人敢來反對這方案的,畢竟那個選區公務人員票過半?
: 軍教事不關己,自掃門前雪,票不大會受到影響。
: 最多是提出「配套措施」。
: 請不要幻想,不做什麼,立委會自己把整個方案檔下來。
如我前面所說,目前要擋下整個法案,可以說是幾乎不可能,
要做的是,如何減低損害。也就是過的版本問題。
鬧大去抗爭沒用,社會觀感很難因此改變,只會讓嗜血的媒體記者找機會攻擊公務員
投機政客趁機宣染,主張要最強硬程度的考績方案。
可行的方向是去投書選區有大量公務選票的,如台北大安區選區等選出的立法委員,
他們利害相關,會去講一些折衷的方案。
要她們站出來反對整個方案是不可能的,誰也不敢對抗這樣的社會氛圍。
重要的有兩個:
一、保留二乙一甲可以升等
畢竟未來有丙等比例,加以甲等比例降低,未來二乙一甲會比現在難的許多
還要兩甲才升等,未免過苛。
二、丙等不可以跟人終身
這太誇張了,想出這方案的人腦袋在想什麼?
刑法累犯都要五年之內,公務員未來丙等,不用犯錯,只要拼績效輸人就可能拿
輸人一次,紀錄要跟一輩子,作為解雇依據,這樣制度有沒有人性!?
再說不同機關競爭不同,新手業務不熟可能因此拿丙等等
紀錄跟人一輩子絕對違反比例原則。
其餘如下列先前所述:
1應有年限
2洗刷前恥條款--甲等打消丙等
3區分不同性質機關
: 貳、配套措施怎麼提,才是最切關公物人員權益的
: 一、丙等跟著一輩子,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 1.因為新制度強制一定比例丙等,未來得丙等的,不是犯下大錯,
: 而是只要別人表現比妳好,妳就死了。
: 而在很忙碌的機關,如法院地檢國稅局,晚上燈火通明加班是常事。
: 在那樣的一集戰區表現輸人,說不定到別的機關表現樂勝半數以上的人,
: 妳說沒有犯錯,只是在一級戰區輸人,這樣的紀錄在二十年後還可以當
: 是否解職你的依據,是否合理?
: 2.再說,新人剛進去業務不熟,表現為最後百分之三拿丙,
: 但若之後努力,連續數年拿甲、甚至拿優,因而升等、甚至升主管,
: 還把之前剛進去的丙一直背在身上,顯然有失公允。
: 修正方向:1.五年或十年內累積三丙才淘汰
: 2.洗刷前恥條款:拿甲可以抵掉之前的丙,否則無從激勵公務員
: 3.區分不同性質機關、績效高低機關
: (二)其他:想到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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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恕刪,關於考績法接下來的發展,
: 壹、一定會過!請認清這點。
: (一)主要是社會氛圍,對公務員的敵意。
: (二)執政黨高層應該贊成或同意此方案。此方案影響選票如此重大,
: 高層不可能不知道,方案會送到立法院,應該是幾位頭頭已有共識。
: (三)立委?
: 在社會氛圍下,沒人敢來反對這方案的,畢竟那個選區公務人員票過半?
: 軍教事不關己,自掃門前雪,票不大會受到影響。
: 最多是提出「配套措施」。
: 請不要幻想,不做什麼,立委會自己把整個方案檔下來。
如我前面所說,目前要擋下整個法案,可以說是幾乎不可能,
要做的是,如何減低損害。也就是過的版本問題。
鬧大去抗爭沒用,社會觀感很難因此改變,只會讓嗜血的媒體記者找機會攻擊公務員
投機政客趁機宣染,主張要最強硬程度的考績方案。
可行的方向是去投書選區有大量公務選票的,如台北大安區選區等選出的立法委員,
他們利害相關,會去講一些折衷的方案。
要她們站出來反對整個方案是不可能的,誰也不敢對抗這樣的社會氛圍。
重要的有兩個:
一、保留二乙一甲可以升等
畢竟未來有丙等比例,加以甲等比例降低,未來二乙一甲會比現在難的許多
還要兩甲才升等,未免過苛。
二、丙等不可以跟人終身
這太誇張了,想出這方案的人腦袋在想什麼?
刑法累犯都要五年之內,公務員未來丙等,不用犯錯,只要拼績效輸人就可能拿
輸人一次,紀錄要跟一輩子,作為解雇依據,這樣制度有沒有人性!?
再說不同機關競爭不同,新手業務不熟可能因此拿丙等等
紀錄跟人一輩子絕對違反比例原則。
其餘如下列先前所述:
1應有年限
2洗刷前恥條款--甲等打消丙等
3區分不同性質機關
: 貳、配套措施怎麼提,才是最切關公物人員權益的
: 一、丙等跟著一輩子,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 1.因為新制度強制一定比例丙等,未來得丙等的,不是犯下大錯,
: 而是只要別人表現比妳好,妳就死了。
: 而在很忙碌的機關,如法院地檢國稅局,晚上燈火通明加班是常事。
: 在那樣的一集戰區表現輸人,說不定到別的機關表現樂勝半數以上的人,
: 妳說沒有犯錯,只是在一級戰區輸人,這樣的紀錄在二十年後還可以當
: 是否解職你的依據,是否合理?
: 2.再說,新人剛進去業務不熟,表現為最後百分之三拿丙,
: 但若之後努力,連續數年拿甲、甚至拿優,因而升等、甚至升主管,
: 還把之前剛進去的丙一直背在身上,顯然有失公允。
: 修正方向:1.五年或十年內累積三丙才淘汰
: 2.洗刷前恥條款:拿甲可以抵掉之前的丙,否則無從激勵公務員
: 3.區分不同性質機關、績效高低機關
: (二)其他:想到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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