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 我思考一個問題
就是行政機關不理丙等百分之三條款會怎樣
這是很有趣的問題
各院丙等考績低於百分之三
考試院能依照考績法對各院有何強制力?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考試院有考績之法制事項
考績之掌理權限(包含決定考績比例) 由各院(各機關)決定
考試院把考績比例這個權力拿走 是否引起憲政糾紛
當初行政考試兩院 為了搶奪人事權 最後是動用修憲方式擺平
不知道這條修下去 會有怎樣後續
嗯 這個草案問題還有很多
會不會又一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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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行政機關不理丙等百分之三條款會怎樣
這是很有趣的問題
各院丙等考績低於百分之三
考試院能依照考績法對各院有何強制力?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考試院有考績之法制事項
考績之掌理權限(包含決定考績比例) 由各院(各機關)決定
考試院把考績比例這個權力拿走 是否引起憲政糾紛
當初行政考試兩院 為了搶奪人事權 最後是動用修憲方式擺平
不知道這條修下去 會有怎樣後續
嗯 這個草案問題還有很多
會不會又一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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