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計算方式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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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好,

因為剛入行沒多久,最近公司在規劃特休的提案,

所以想請各位協助檢視制度是不是有不恰當之處。

因公司都是在當年度1.1即產出特休,故目前規劃如下:

A君於2014.7.1到職

2014.7.1-2014.12.31 給予3.5天特休 (若於2014.12.31前離職需追回)

2015.1.1-2015.12.31 給予7天特休(若於2015.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2016.1.1-2016.12.31 給予7天特休(若於2016.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2017.1.1-2017.12.31 給予10天特休(若於2017.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2018.1.1-2018.12.31 給予10天特休(若於2018.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2019.1.1-2019.12.31 給予14天特休(若於2019.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2020.1.1-2020.12.31 給予14天特休(若於2020.12.31前離職依在職比例給予)

依此類推,想請問

1.這樣算是優於勞基法嗎?

2.若於年度前離職則依在職比例給予,這樣會有違法之虞嗎?

以上問題,請各位先進協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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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5-06-29
是依當年度在職比例結算阿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5-06-30
員工感覺對於追回的在意會大於優於勞基法的給予
Agnes avatarAgnes2015-07-04
勞基法是滿一年才給七天特休,原po這樣已經優於法規了
Iris avatarIris2015-07-08
2015.6.30 以前離職的話(未滿一年) 2014的3.5天是否需要
Tracy avatarTracy2015-07-11
扣還? 2015還是可以依比例拿到年假嗎? 如果只有第一年要扣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5-07-15
的話, 那麼就會優於勞基法, 接下來就是話術的問題, 如2f所
述, 大部分的人比較在意被追回這件事, 拿到都認為是應該的
Madame avatarMadame2015-07-17
特休未修倘不能歸咎於企業主 則企業不需補償員工
Belly avatarBelly2015-07-20
一般會善意請員工離職前休完 離職前未休就是公司買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