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1開始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五條第三款和第六條第四款所修學分要十年內才可申請職系專長,
想請問第五條第二款的職系專長認定: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其學系、輔系或
研究所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認定方式是否如下?
1.畢業於師範體系,有教師資格,依第五條第二款可申請教育行政職系專長認定。
2.大學畢業於地政系,依第五條第二款可申請地政職系專長認定。
3.畢業於藝術學系,依第五條第二款可申請文化行政職系專長認定。
如果不採第五條第三款和第六條第四款學分的部分(因已畢業超過十年),
對於第五條第二款的的理解是正確的嗎?
先謝謝板友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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