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應該是規定實施後的第一位苦主
就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目前已經寫信陳情反應
但他們簽很久都還沒回出來
※ 引述《thefate (草民遵旨)》之銘言:
: 今年2/1開始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 第五條第三款和第六條第四款所修學分要十年內才可申請職系專長,
: 想請問第五條第二款的職系專長認定:
: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其學系、輔系
或
: 研究所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 認定方式是否如下?
: 1.畢業於師範體系,有教師資格,依第五條第二款可申請教育行政職系專長認定。
我語文教育系有教師證
銓敘部用學分給我認定,還說不夠
後來補上教育政策所的學分才勉強足夠20學分,但他也不跟你說清楚那些學分什麼時候會
無法使用
: 2.大學畢業於地政系,依第五條第二款可申請地政職系專長認定。
: 3.畢業於藝術學系,依第五條第二款可申請文化行政職系專長認定。
: 如果不採第五條第三款和第六條第四款學分的部分(因已畢業超過十年),
: 對於第五條第二款的的理解是正確的嗎?
: 先謝謝板友的回答。
後來我認定期限應該是畢業後十年
(我大學96年畢業,今年應為最後一年)
所以去投了缺也錄取報到了
後續才收到人事單位通知說
銓敘部表示學分過期
因為銓敘部對於學分期限算法
是你學期結束就開始起算
也就是說你大一修的學分
大四畢業就先過三年了喔~
五條二的部分
他們就是要一模一樣的名稱
教育行政就是要教育系
那所謂「性質相近」就不需要寫了嘛!
你就寫一模一樣就好
留有解釋空間卻又不從寬認定
根本不給人職系調動機會
我念的語文教育系、教育政策所
都不能算教育行政相近
我只能說
我也是醉了
後續銓敘部
針對五條三五條二六條一怎麼回覆
會再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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