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停薪期間約定可報到其他工作 - 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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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人資前輩打擾了

有一問題想請教,如標題所示

員工A確定會報到其他公司的工作

公司慰留時,提出可辦留職停薪且「特別約定留職期間可報到其他正職工作」,目的是給予員工彈性,希望新工作不適合可以趕快回來

我目前理解是這種留停後續不管是回來上班或是離職,處理方式都和一般留停相同:以個人因素的留職停薪辦理,退勞健保

關於這情況想請問幾個問題:

1.原公司得以留職停薪另就他職,逕行解僱嗎?

2.留停期間沒有離職證明,會影響員工A報到嗎?

3.這種留停的特別約定,是有效的嗎?

有查到相關資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八十八勞資二字第○○五二三五五號函表示:「至於留職停薪部分,因個別勞工之狀況各有不同,一體適用於全體勞工,而於工作規規列入「停薪留職期間,發現在其他公司上班或自行營業者」不經預告終止僱用,尚非妥適。宜以個案之事實於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較為妥當。」

這樣代表勞資雙方可以約定留職停薪的內容嗎?

我的理解是可以的,只要雙方同意即可

希望前輩們可以指導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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