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替簽約金問題 - 離職
By Ophelia
at 2016-10-09T09:16
at 2016-10-09T09:1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DrTech (竹科管理處網軍研發人員)》之銘言:
: 1.照法規,公司不給你這筆錢也不會怎樣。
: 替代役法規只規定一二階段薪水。沒規定公司要多補給你。
: 另外,公司補給你不能算"薪水",因為替代役法規規定了薪水。
: 公司在研替三年內隨時可改這規則,不多給你錢。
: 甚至有些守法守規定的的公司這筆錢是不能寫出來的,只能口頭約定,例如工研院。
: 因為工研院沒有公司規定可補研替薪水,又要守法不能多給薪水。
: 所以工研院就走口頭約定來補這筆錢。
: 2.正常簽約金是怎樣?
: 你到一間新的公司工作,公司直接給你一筆錢。
: 並且附帶條約離職應有的責任。
: 3.有簽約金不代表離職會怎樣。一切依照簽約內容。
: 萬一你簽的約,是拿了簽約金,又可以自由離職的那根本沒差吧。
: 或者簽的約,是還了獎金,就可離職的,
: 這種也跟沒綁定工作時間,沒簽約金根本一樣阿。
: 大家照規定走雙方都沒損失阿。
: 除非你是亂簽那種,要賠多倍的,你才會有損失阿。
: 結論是,看簽約金三個字,一點幫助都沒有,都是瞎猜,
: 全部都是要看到內容,才知道會不會受到不平等損失。
: 只要不要賠多倍那種,都是賺到的。
推文疑問:
---
→ s860134: 你說的規定在哪一條? 中文不難懂,難懂在於沒法規 10/08 23:30
→ s860134: 替代役規定一二階段薪資不能多給←我找不到這條 10/08 23:32
→ s860134: https://goo.gl/9DbHL6 https://goo.gl/dOpYmv 10/08 23:37
噓 gn01216674: 法規沒有規定公司不能給錢 10/08 23:40
→ gn01216674: 若真有立法規定不能給錢,請問罰則在哪? 10/08 23:42
----
關於薪水,請參考:
https://rdss.nca.gov.tw/MND_NCA/webLinkAction.do?typeId=114
1_(105)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_制度概要篇,下載PDF說明。上面說得很清楚。
第一、二階段用人單位根本就不是用你的公司,發薪水的人也不是你的公司,是內政部。
內政部給你的薪資是不能多給的。
公司要多給你錢,不能用薪資,因為法律規定第二階段用人單位不是公司。
不能多給薪資,與不能多給錢,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
第二階段,你的雇主不是公司,你與公司之間的關係,不適用勞基法。
甚至你還要繳國民年金。(http://www.nca.gov.tw/web/page.php?p=P05060211)
另外,所得稅法,全民健保補充保費、勞基法。
薪資與獎金都是分開來規範的,不要把公司給你的錢,都當成薪資。
法規不是這樣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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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照法規,公司不給你這筆錢也不會怎樣。
: 替代役法規只規定一二階段薪水。沒規定公司要多補給你。
: 另外,公司補給你不能算"薪水",因為替代役法規規定了薪水。
: 公司在研替三年內隨時可改這規則,不多給你錢。
: 甚至有些守法守規定的的公司這筆錢是不能寫出來的,只能口頭約定,例如工研院。
: 因為工研院沒有公司規定可補研替薪水,又要守法不能多給薪水。
: 所以工研院就走口頭約定來補這筆錢。
: 2.正常簽約金是怎樣?
: 你到一間新的公司工作,公司直接給你一筆錢。
: 並且附帶條約離職應有的責任。
: 3.有簽約金不代表離職會怎樣。一切依照簽約內容。
: 萬一你簽的約,是拿了簽約金,又可以自由離職的那根本沒差吧。
: 或者簽的約,是還了獎金,就可離職的,
: 這種也跟沒綁定工作時間,沒簽約金根本一樣阿。
: 大家照規定走雙方都沒損失阿。
: 除非你是亂簽那種,要賠多倍的,你才會有損失阿。
: 結論是,看簽約金三個字,一點幫助都沒有,都是瞎猜,
: 全部都是要看到內容,才知道會不會受到不平等損失。
: 只要不要賠多倍那種,都是賺到的。
推文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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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860134: 你說的規定在哪一條? 中文不難懂,難懂在於沒法規 10/08 23:30
→ s860134: 替代役規定一二階段薪資不能多給←我找不到這條 10/08 23:32
→ s860134: https://goo.gl/9DbHL6 https://goo.gl/dOpYmv 10/08 23:37
噓 gn01216674: 法規沒有規定公司不能給錢 10/08 23:40
→ gn01216674: 若真有立法規定不能給錢,請問罰則在哪? 10/08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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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薪水,請參考:
https://rdss.nca.gov.tw/MND_NCA/webLinkAction.do?typeId=114
1_(105)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_制度概要篇,下載PDF說明。上面說得很清楚。
第一、二階段用人單位根本就不是用你的公司,發薪水的人也不是你的公司,是內政部。
內政部給你的薪資是不能多給的。
公司要多給你錢,不能用薪資,因為法律規定第二階段用人單位不是公司。
不能多給薪資,與不能多給錢,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
第二階段,你的雇主不是公司,你與公司之間的關係,不適用勞基法。
甚至你還要繳國民年金。(http://www.nca.gov.tw/web/page.php?p=P05060211)
另外,所得稅法,全民健保補充保費、勞基法。
薪資與獎金都是分開來規範的,不要把公司給你的錢,都當成薪資。
法規不是這樣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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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is
at 2016-10-09T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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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a
at 2016-10-10T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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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16-10-11T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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