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助理的年終獎金?? - 年終
By Emily
at 2011-02-22T06:52
at 2011-02-22T06:5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Orstor (..)》之銘言:
: ※ 引述《MONSTER9968 (MONSTER9968)》之銘言:
: : 如果你工作態度積極......
: : 你老闆有要求時(合理範圍內,例如:不是要求你半夜來趕進度....)
: : 你也有達到老闆要求..............
: : 我想你老闆要你辭職,就很不合理
: : 否則,在你問年終、資遣費之前.....是否先想想自己做得是否足夠??
: 不管作做的夠或不夠,資方必須照規定來
: e-mail叫人自動辭已經不合理, 要不就開除嘛,法律怎麼規定就怎麼走
: 不適任要開除也是要提證的,不是一句話講了就算, 為什麼要人自己辭?
: 是不是自己怕留笑柄?還是要規避法律鑽漏洞?
: 再者,做的夠不夠,好不好,很主觀, 做不出來的實驗老板認為你一定要做出來
: 沒有做出他想要的結果他就覺得你不夠認真,請問這要怎麼算?
: 再大尾的老師也沒有要人自己辭的道理, 管你多有學術成就也不是不用照規定來
我以過來人的經驗分享一下
雖然這文回得晚了些 不過也給其他人參考一下
首先 自己先把勞基法研究一下 可以的話實施細則的補充也看一下 反正沒很多條
裡面有寫清楚資方何時能正當資遣你 (須提前預告及付資遣費)
也有一條何時能直接踢掉你(不須預告也不用付資遣費) 比如說你打老闆
當然相對的也有寫哪種狀況你可以直接fire老闆 不幹了(不需預告
但仍可要求資遣費及預告期工資) 比如說老闆打你 不過要告知 不是直接不來
不過以約聘助理這種定期契約來說 本來就已經約定契約終止時間 雙方都是不用預告的
反倒是如果到期 你還繼續去做 老闆也沒叫你走
這時定期契約就自動變成不定期契約了 表示你可以一直做下去
至於年終獎金 我記得是只要12月有在職 就會有 當然會依工作月數打折啦
一方面當初有講好 就應該有 因為計劃開始前 編預算時就會編好的
除非當初有講好何種條件下才有年終 這時當然就要看條件啦
另一方面 1.5個月年終 在公立學校 或國科會計畫 這是正當存在的客觀事實
就算行政助理也有1.5個月
勞基法適用公部門研究助理是從97年開始 (至於私校 我想應該本來就是適用的吧)
但是很多公立學校的人事室職員可能仍然繼續用官僚的態度擺爛 繼續活在過去的光輝時代裡
所以很難說學校行政中心的人會不會老實對待你 不過還是可以先問問看
如果不出意料的人事職員挺教授的話 那就先去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吧
我想通常教授也會以人事職員說的為準 教授不懂勞基法的
此時申訴目的是一方面把一個第三方勢力拉進來
另一方面也看 教授或校方在你找勞工局後 願不願意來跟你調解
不過一般協調沒有強制性的 而法定的調解和仲裁就不必想了
至少我這的省轄市政府逃避跑這兩種程序
如果還沒結果 而你又嚥不下這口氣 那就要準備對簿公堂了
在此之前 要先清楚一件事 通常契約上的法定雇主是計畫主持人和校長
我想弄到這個地步了 校長可能還根本不知道這件事 就要變被告了
所以先找校長一下 至少確定他知道這件事
或者該計劃的主持人並不是你的那位教授 也先找一下主持人吧
就算你可能已收到一些有校長蓋章的公文 也很可能不是他親自蓋的
學校行政中心辦公室本來就會有方便業務所使用的校長用印
然後可以打給勞委會 那有一種服務 是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替你寫訴狀或打官司
依你的實質影響利益而定 因為是你提告 所以你有舉證責任
最好一開始就開始收集證據 以備不時之需
如果真走到要上法院了 還有一些事也可以做
第一 可以向北區勞動檢查所檢舉 這類似環保局稽查實驗室一樣
檢查員會去學校稽查 對於違反勞基法的事情 可以當場開罰
當然也會成為你在法庭上的支持證據 同時也宣告你跟校方關係真的破裂
可想而知 事件過後 該教授就會和行政人員互推責任 看誰應該負擔罰款
另外 公立大學的行政職員是有公務人員身分
所以也可以試試看到地檢署向檢察官檢舉他瀆職 我想這應該是公訴罪吧
再來 之前有人說的民代 和媒體 也是搭配選項
民代的話 可以找跟當地政府不同黨派的民代 鬧起來比較有力吧
畢竟當地政府部門和公立大學都是公部門 是有可能官官相護的
媒體的話也應該很有力 公立大學應該很怕校譽受損 尤其是台清交成
搞了這麼多招 目的都是為了找第三方公正人主持公道
除非你有很硬的後台 不然就只能靠法律 和 像民代這種有實質利益的有力人士
如果有契約的話 契約裡如果有跟法律牴觸的規定是會直接無效的
就算是97年以前那種以校方利益為主的契約 也是一樣
你如果比較一下契約規定和勞基法 會發現契約都只提勞基法中的雇主權利
但其實勞基法裡大多是提到勞方的權利 所以不要被乎弄了
前面有人說你要先想清楚自己有沒有做好 這倒是真的
不過標準是以契約約定或當初口頭協商時說好的為準 不是之後加上去的
當然不合現行法規的當然是無效
上班時間的問題 遲到或早退這點 我記得勞基法裡有一條提到
雇主必須主動提供記錄的機制 比如打卡 或是簽到簿
不過我想應該幾乎不會有公立學校替研究助理準備這些吧
這種狀況下 老闆是沒有辦法證明你是否有遲到或提早落跑
最後 我提醒兩個重點 一是真要想清楚自己的過去表現 客觀的檢視 想想最初的約定
這樣的目的是要你先清楚自己有多少籌碼 畢竟整個過程從頭到尾都是一場談判
二是 你有多少勇氣 法律都是擺在那邊的 重點是你敢不敢拿出來捍衛權利
這對新鮮人或資歷淺的人來說 通常是個大考驗 通常容易被唬住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心得分享 給大家參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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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MONSTER9968 (MONSTER9968)》之銘言:
: : 如果你工作態度積極......
: : 你老闆有要求時(合理範圍內,例如:不是要求你半夜來趕進度....)
: : 你也有達到老闆要求..............
: : 我想你老闆要你辭職,就很不合理
: : 否則,在你問年終、資遣費之前.....是否先想想自己做得是否足夠??
: 不管作做的夠或不夠,資方必須照規定來
: e-mail叫人自動辭已經不合理, 要不就開除嘛,法律怎麼規定就怎麼走
: 不適任要開除也是要提證的,不是一句話講了就算, 為什麼要人自己辭?
: 是不是自己怕留笑柄?還是要規避法律鑽漏洞?
: 再者,做的夠不夠,好不好,很主觀, 做不出來的實驗老板認為你一定要做出來
: 沒有做出他想要的結果他就覺得你不夠認真,請問這要怎麼算?
: 再大尾的老師也沒有要人自己辭的道理, 管你多有學術成就也不是不用照規定來
我以過來人的經驗分享一下
雖然這文回得晚了些 不過也給其他人參考一下
首先 自己先把勞基法研究一下 可以的話實施細則的補充也看一下 反正沒很多條
裡面有寫清楚資方何時能正當資遣你 (須提前預告及付資遣費)
也有一條何時能直接踢掉你(不須預告也不用付資遣費) 比如說你打老闆
當然相對的也有寫哪種狀況你可以直接fire老闆 不幹了(不需預告
但仍可要求資遣費及預告期工資) 比如說老闆打你 不過要告知 不是直接不來
不過以約聘助理這種定期契約來說 本來就已經約定契約終止時間 雙方都是不用預告的
反倒是如果到期 你還繼續去做 老闆也沒叫你走
這時定期契約就自動變成不定期契約了 表示你可以一直做下去
至於年終獎金 我記得是只要12月有在職 就會有 當然會依工作月數打折啦
一方面當初有講好 就應該有 因為計劃開始前 編預算時就會編好的
除非當初有講好何種條件下才有年終 這時當然就要看條件啦
另一方面 1.5個月年終 在公立學校 或國科會計畫 這是正當存在的客觀事實
就算行政助理也有1.5個月
勞基法適用公部門研究助理是從97年開始 (至於私校 我想應該本來就是適用的吧)
但是很多公立學校的人事室職員可能仍然繼續用官僚的態度擺爛 繼續活在過去的光輝時代裡
所以很難說學校行政中心的人會不會老實對待你 不過還是可以先問問看
如果不出意料的人事職員挺教授的話 那就先去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吧
我想通常教授也會以人事職員說的為準 教授不懂勞基法的
此時申訴目的是一方面把一個第三方勢力拉進來
另一方面也看 教授或校方在你找勞工局後 願不願意來跟你調解
不過一般協調沒有強制性的 而法定的調解和仲裁就不必想了
至少我這的省轄市政府逃避跑這兩種程序
如果還沒結果 而你又嚥不下這口氣 那就要準備對簿公堂了
在此之前 要先清楚一件事 通常契約上的法定雇主是計畫主持人和校長
我想弄到這個地步了 校長可能還根本不知道這件事 就要變被告了
所以先找校長一下 至少確定他知道這件事
或者該計劃的主持人並不是你的那位教授 也先找一下主持人吧
就算你可能已收到一些有校長蓋章的公文 也很可能不是他親自蓋的
學校行政中心辦公室本來就會有方便業務所使用的校長用印
然後可以打給勞委會 那有一種服務 是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替你寫訴狀或打官司
依你的實質影響利益而定 因為是你提告 所以你有舉證責任
最好一開始就開始收集證據 以備不時之需
如果真走到要上法院了 還有一些事也可以做
第一 可以向北區勞動檢查所檢舉 這類似環保局稽查實驗室一樣
檢查員會去學校稽查 對於違反勞基法的事情 可以當場開罰
當然也會成為你在法庭上的支持證據 同時也宣告你跟校方關係真的破裂
可想而知 事件過後 該教授就會和行政人員互推責任 看誰應該負擔罰款
另外 公立大學的行政職員是有公務人員身分
所以也可以試試看到地檢署向檢察官檢舉他瀆職 我想這應該是公訴罪吧
再來 之前有人說的民代 和媒體 也是搭配選項
民代的話 可以找跟當地政府不同黨派的民代 鬧起來比較有力吧
畢竟當地政府部門和公立大學都是公部門 是有可能官官相護的
媒體的話也應該很有力 公立大學應該很怕校譽受損 尤其是台清交成
搞了這麼多招 目的都是為了找第三方公正人主持公道
除非你有很硬的後台 不然就只能靠法律 和 像民代這種有實質利益的有力人士
如果有契約的話 契約裡如果有跟法律牴觸的規定是會直接無效的
就算是97年以前那種以校方利益為主的契約 也是一樣
你如果比較一下契約規定和勞基法 會發現契約都只提勞基法中的雇主權利
但其實勞基法裡大多是提到勞方的權利 所以不要被乎弄了
前面有人說你要先想清楚自己有沒有做好 這倒是真的
不過標準是以契約約定或當初口頭協商時說好的為準 不是之後加上去的
當然不合現行法規的當然是無效
上班時間的問題 遲到或早退這點 我記得勞基法裡有一條提到
雇主必須主動提供記錄的機制 比如打卡 或是簽到簿
不過我想應該幾乎不會有公立學校替研究助理準備這些吧
這種狀況下 老闆是沒有辦法證明你是否有遲到或提早落跑
最後 我提醒兩個重點 一是真要想清楚自己的過去表現 客觀的檢視 想想最初的約定
這樣的目的是要你先清楚自己有多少籌碼 畢竟整個過程從頭到尾都是一場談判
二是 你有多少勇氣 法律都是擺在那邊的 重點是你敢不敢拿出來捍衛權利
這對新鮮人或資歷淺的人來說 通常是個大考驗 通常容易被唬住
以上就是我的一些心得分享 給大家參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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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ga
at 2011-02-25T16:52
at 2011-02-25T16:52
By K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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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2-27T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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