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 - 金融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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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請問大家..發票地在台南,付款地在屏東,其法定提示期限為何是七日><
另外想問..發票地在台北,付款地在高雄,其法定提示期限為幾日?(在網上找了、
有回答七日、也有回答十五日)
真的搞不懂~

想po上來請教大家,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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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nnie avatarBennie2013-02-26
反正有扯到新五都的都十五日吧
Yuri avatarYuri2013-03-01
這一定是舊題目,五都改制前的,當時台南也是台灣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