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電郵信箱 - 公職
By John
at 2010-03-06T19:00
at 2010-03-06T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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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寄了 各位參考一下 歡迎轉載補充
其實還有很多先進的版本也很棒 比如R3210大大
我會自己整理再寄出
不只是強迫比率問題 還有升遷的連2甲也有問題
應該是可累積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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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您好:
我是某縣政府的基層公務人員 懷著忐忑不安的心情寫下這封信
來反應我對考試院提出的新制公務人員考績法草案的心聲及意見
請 委員明鑒
贊同考績法改革,設計連續丙等淘汰,促使績效不佳人員有退離
機制,但如何以客觀明確的條件規範找出真正的劣等人員輔導改
正或令其資遣退休,而不是以強制3%固定比率丙等羅織構陷,是
改革是否成功的關鍵,否則將成為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法。
一、首先大法官釋字第四三二號、第五二一號、第五九四號一再
解釋闡釋過法律明確性原則,即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得衡酌法
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
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之規定。如法律規定之意義,自
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
屬於法律所欲規範之對象,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今天如丙
等條件是明確可預見,則邏輯上即不可能產生「固定比率」之丙
等人員,蓋立法者並無預見固定比率人員符合丙等條件之可能。
二、而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6條第2項條文固然有訂定丙等
構成要件,然而最大的問題即在於為了達成固定3%丙等的目標而
定出的第十款「工作績效經機關各單位主管評擬考績後,提經考
績委員會考核為機關全體受考人排序最末3%者」,此條文規範並
無具體指出公務人員之違失情形或怠惰事實,而是為了訂出丙等
比率,以莫需有之罪名羅織構陷,在工作表現無違失事實下,如
何認定該等人員為最末3%?且考績評定在公法上向屬高度屬人性事
項,而今連續丙等淘汰機制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日後勢必復審
及行政訴訟案件大增,更應以更謹慎小心的態度處理,以免浪費國
家成本、社會資源。
三、新制考績法更重視面談機制,一年兩次面談,給予上下溝通之
機會,但在固定比例限制下,面談的功能是促使績效較差者改進,
或者僅是告知既成事實之結果,令人懷疑。簡薦委任分官等區分打
考績,可避免獎由上起,但分配丙等並非依簡薦委官職等做區分,
仍會產生罰由下起之情況。
四、現行實施固定比率下,人數小、工作性質單調之機關考績已有
輪流之情形,如今不去解決問題,而是用大刀亂砍忠良,令人齒冷
心寒。
五、若固定3%比率,機關人員可能為避免成為固定比率下之犧牲者
,而不願幫助他人,甚至放任錯誤擴大,而考列丙等人員,恐因心
生不平而破壞機關和諧,到處陳情,致上下關係緊張、同仁猜忌,
反不利施政績效並影響公務人員聲譽。
綜上理由,建議考績法切勿設訂固定比率丙等人員,刪除公務人員
考績法修正草案固定比例相關條文,訂定明確丙等構成要件,而非
以高度不確定法律概念、因人設事之法律條文,剝奪人民服公職之
權利,方能保障人權。
檢附檔案乙份 以便閱覽
感謝委員撥冗核閱 祝安康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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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可 ◢██ ▼ ◆ ██ ●∠
∕█◥◥█◤◤█﹨ ▼ ██◣ 幹的以的 ◢◤◤ ◢◣ ◣◥ ◤ ▏ 天元爆破
I□▼◆▲▲◆▼□I◢ ◥◤◤◤ 你瓦炸瓦 ◤⊙ ⊙▼ ⊙ ⊙ ▏◣GURRENLABOYO
\◢▼◥ ■ ◢▼◣/ ◢●ˍ●◣╯媽斯破斯▼◥ 皿 ◤▼ ◣ 皿 ◢▏ グレンラボヨ
▲▲◣▁▂▁◢▲▲ ◣ 皿 ◢ 的是天啊 ▲㊣|◎▲ ▼■■■▼◤ ★snegi
▏◥◣◢◣◢◤▉ /▆▆\ ! 際!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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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條件是明確可預見,則邏輯上即不可能產生「固定比率」之丙
等人員,蓋立法者並無預見固定比率人員符合丙等條件之可能。
二、而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6條第2項條文固然有訂定丙等
構成要件,然而最大的問題即在於為了達成固定3%丙等的目標而
定出的第十款「工作績效經機關各單位主管評擬考績後,提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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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流之情形,如今不去解決問題,而是用大刀亂砍忠良,令人齒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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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若固定3%比率,機關人員可能為避免成為固定比率下之犧牲者
,而不願幫助他人,甚至放任錯誤擴大,而考列丙等人員,恐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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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am
at 2010-03-09T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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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3-10T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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