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想請問約聘僱年資併計休假的起算日,
不知是「工作連續滿一年後」還是「次年1月」即可?
原本的認知是工作連續滿1年,但最近google到以下的資訊
http://goo.gl/ppDdLU 略以,
「…其原約聘僱年資得併計休假,惟年資未銜接者,
須於轉任公務人員滿1年後(按:現為自次年1月
起),始准將其轉任前之約聘僱年資併計休假。」
不知道「現為自次年1月起」這一句的依據為何?
又若今年(102)的初任公務員,前有約聘僱年資但未銜接,
10月報到,則「次年」(103年)的休假天數不知是
2天(7*(3/12)?),還是可以併約聘僱年資計休假天數?
懇請大家不吝指正,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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