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獎金 - 年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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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薪資的定義 您可以看到勞動基準法

第二條其中有明確定義,我摘錄部份條文如下:

四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
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
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
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
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依您的問題是,若將績效獎金由每個月改為每半年發一次。算績效獎金是否可列作
平均工資之計算標準。

這邊的技術性問題有二個,a:你們的績效獎金發放時間,為固定每年幾月?
b:若你不幸被資遣,你是於何時被資遣?

這二個問題會影響到是否有列入平均工資的計算。

但依勞基法第二條第四款來看,是以前半年的工資計算,

假設您們的績效獎金是在每年固定三月和九月發放,而您是在五月被資遣,那當然會被列
入平均工資的計算。

又假設你們是固定在每年一月發放,合理來說下一次的發放應為七月,則不管你是在上半
年還是在下半年被資遣,則前六個月的工資總合則可以含括到績效獎金。

所以,我想這部份您應不用擔心才對。

另外,再跟你提醒一下,確認貴公司的獎金發放名目。若是因為工作表現而發放的績效
獎金,則會被列入平均工資的計算。
但若獎金名目是年終獎金、競賽獎金或其他非固定性的獎金,則不行列入資遣費的平均
工資計算標準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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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需補述或修正事項,還請直接推文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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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ET (ASET)》之銘言:
: 我想請問一下
: 我們公司本來每個月都有發一筆績效獎金
: 後來變成半年發一次
: 我想請問
: 若我被資遣
: 我所領的績效獎金(半年領一次的績效獎金)可以作為平均薪資的計算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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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rma avatarIrma2009-02-01
超清楚的~厲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