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ITC初判Creative Tech專利無效,可 - 工程師
By Noah
at 2016-08-26T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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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ITC初判Creative Tech專利無效,可能救了行動裝置業者】
http://bit.ly/2bS0Gmz
Creative Technology專利433大戰群雄,
最近於美國ITC法官發出初步認定:專利無效,因此可能救了所有行動裝置業者。
本案始於2016年3月24 日新加坡商Creative Technology Ltd.及其美國分公司
Creative Labs, Inc.聯合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及東德州法院
提起專利侵害訴訟,
主張HTC及ZTE、SONY、Samsung、LG、Lenovo、Motorola及Blackberry等18間公司
,所生產行動電子裝置及零件(如智慧型手機)侵害Creative相關專利US 6,928,433。
這是Creative旗下Zen隨身聽的一項介面專利,
這項專利技術被運用在Creative多款的MP3播放器中。
Creative Technology 所使用的專利描述的是一種
"導覽音樂資料庫內的歌曲,交由電子設備播放" 的解決方案,
這也正是 iPod 等音樂播放器難以繞過的技術。
2016年8月19日ITC ALJ 初判判決如附件,
基本上認為訴訟未主張的 claim 1 和訴訟主張的附屬項 claims 是涉及
"透過多層級分類來來存取儲存內容 (hierarchical categories to access content) "
的抽象概念 (abstract idea),故未能滿足Mayo Test,而非 35 USC 101所認定的適格專
利標的 (fails to claim patent-eligible subject matter),故專利無效。
檔案下載:
本案是美國ITC首次於『100天快審前導計畫100-Day Pilot Program』中,
認定原告主張專利並非滿足專利法101 (35 U.S.C. §101) 的適格專利標的
(patent eligibility),也是美國最高法院判決Alice v. CLS Bank案之後,
美國ITC第二案涉及審理專利標的適格性議題。
本案由ITC行政法官Shaw於2016年5月5日負責100天快審審理,
針對專利’433依據§101審理有效性議題。聽證會於2016年7-8日舉行。
'433專利描述的是一種 "導灠音樂資料庫內的歌曲,交由電子設備播放" 的解決方案。
本案依據Alice v. CLS Bank案進行兩步驟分析(Mayo Test):
步驟1:Shaw法官的結論是,所有主張的權利要求是 "透過多層級分類來存取儲存內容"
的 "抽象概念"(337-TA-994,初步裁定,33(2016年8月19日) )
援引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最近Enfish決定,Shaw法官進一步認定,
"這些原告主張的專利範圍,並沒有對電腦運算能力提供明確具體的改良,
例如:電腦實施的架構” (“there is no specific asserted improvement,
such as in the structure of implementation,”of a computer’s capabilities
in the asserted claims);
原告主張的專利範圍本質上是“把一個抽象且眾所周知的多層級分類導灠的使用者界面概
念,運用在可攜式媒體播放器的使用情境中”(“the application of the abstract
and well-known idea of a hierarchically navigated user interface itself to
the portable media player computing environment.”)。Shaw法官進一步發現,
原告所主張的附屬項專利範圍僅是增加額外的功能性限制,這些附屬項專利範圍也是源自
抽象概念的應用。 (added merely functional limitations that “flow[ed] directly
from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bstract organizational idea.” )。
步驟2:法官認為原告所主張的附屬項專利範圍,
並沒有對 “如何運用多層級分類” 添加創造性、或可專利概念。
同時,法官發現Creative在專利複審期間,提出專利涵蓋的範圍太廣了。
預計,投訴人Creative將尋求ID複審(Commission review of the ID)。
若ITC決定接受複審提案,
將於8月22日之後30天內完成最終裁定
(Commission’s final determination)。
目前,本案仍停留在是否接受複審(Review)階段。
結語
外傳Apple公司曾為433專利付出一億美金權利金。
Creative曾於2006年5月在美國加州北區法院依據該專利對Apple提起專利侵害訴訟,
不久之後這兩家公司於同年8月簽訂了和解與專利授權合約。
據 Creative 公司 2006 年新聞稿所述,Apple 最後同意支付給 Creative 美金一億
(US$ 100M) 的一次性權利金。但將來可依據 Creative之 '433 專利從其他公司收取到權
利金時,則 Apple 可以分享部分 '433 專利權利金收入,至於分享比例並未公開細節。
如此和解條件,
應該是對 Apple 作為首家授權廠商的"實質又誘人"回饋,
原來專利侵權訴訟也是一門可賺錢生意,
不論從專利權人或被訴人的角度來看,
端視當事者如何運作成對自己較有利之地位,
而不是被宰的肥羊。
Creative的失算錯誤,
在於操之過急一次打18家公司,
還有,時代對專利鐘擺的擺盪已倾向不利於專利權人,
尤其當美高等法院對Alice案之後,
抽象概念的商業方法專利反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
如果最後真的專利無效,不知道蘋果做何感想XD
--
http://bit.ly/2bS0Gmz
Creative Technology專利433大戰群雄,
最近於美國ITC法官發出初步認定:專利無效,因此可能救了所有行動裝置業者。
本案始於2016年3月24 日新加坡商Creative Technology Ltd.及其美國分公司
Creative Labs, Inc.聯合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及東德州法院
提起專利侵害訴訟,
主張HTC及ZTE、SONY、Samsung、LG、Lenovo、Motorola及Blackberry等18間公司
,所生產行動電子裝置及零件(如智慧型手機)侵害Creative相關專利US 6,928,433。
這是Creative旗下Zen隨身聽的一項介面專利,
這項專利技術被運用在Creative多款的MP3播放器中。
Creative Technology 所使用的專利描述的是一種
"導覽音樂資料庫內的歌曲,交由電子設備播放" 的解決方案,
這也正是 iPod 等音樂播放器難以繞過的技術。
2016年8月19日ITC ALJ 初判判決如附件,
基本上認為訴訟未主張的 claim 1 和訴訟主張的附屬項 claims 是涉及
"透過多層級分類來來存取儲存內容 (hierarchical categories to access content) "
的抽象概念 (abstract idea),故未能滿足Mayo Test,而非 35 USC 101所認定的適格專
利標的 (fails to claim patent-eligible subject matter),故專利無效。
檔案下載:
本案是美國ITC首次於『100天快審前導計畫100-Day Pilot Program』中,
認定原告主張專利並非滿足專利法101 (35 U.S.C. §101) 的適格專利標的
(patent eligibility),也是美國最高法院判決Alice v. CLS Bank案之後,
美國ITC第二案涉及審理專利標的適格性議題。
本案由ITC行政法官Shaw於2016年5月5日負責100天快審審理,
針對專利’433依據§101審理有效性議題。聽證會於2016年7-8日舉行。
'433專利描述的是一種 "導灠音樂資料庫內的歌曲,交由電子設備播放" 的解決方案。
本案依據Alice v. CLS Bank案進行兩步驟分析(Mayo Test):
步驟1:Shaw法官的結論是,所有主張的權利要求是 "透過多層級分類來存取儲存內容"
的 "抽象概念"(337-TA-994,初步裁定,33(2016年8月19日) )
援引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最近Enfish決定,Shaw法官進一步認定,
"這些原告主張的專利範圍,並沒有對電腦運算能力提供明確具體的改良,
例如:電腦實施的架構” (“there is no specific asserted improvement,
such as in the structure of implementation,”of a computer’s capabilities
in the asserted claims);
原告主張的專利範圍本質上是“把一個抽象且眾所周知的多層級分類導灠的使用者界面概
念,運用在可攜式媒體播放器的使用情境中”(“the application of the abstract
and well-known idea of a hierarchically navigated user interface itself to
the portable media player computing environment.”)。Shaw法官進一步發現,
原告所主張的附屬項專利範圍僅是增加額外的功能性限制,這些附屬項專利範圍也是源自
抽象概念的應用。 (added merely functional limitations that “flow[ed] directly
from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bstract organizational idea.” )。
步驟2:法官認為原告所主張的附屬項專利範圍,
並沒有對 “如何運用多層級分類” 添加創造性、或可專利概念。
同時,法官發現Creative在專利複審期間,提出專利涵蓋的範圍太廣了。
預計,投訴人Creative將尋求ID複審(Commission review of the ID)。
若ITC決定接受複審提案,
將於8月22日之後30天內完成最終裁定
(Commission’s final determination)。
目前,本案仍停留在是否接受複審(Review)階段。
結語
外傳Apple公司曾為433專利付出一億美金權利金。
Creative曾於2006年5月在美國加州北區法院依據該專利對Apple提起專利侵害訴訟,
不久之後這兩家公司於同年8月簽訂了和解與專利授權合約。
據 Creative 公司 2006 年新聞稿所述,Apple 最後同意支付給 Creative 美金一億
(US$ 100M) 的一次性權利金。但將來可依據 Creative之 '433 專利從其他公司收取到權
利金時,則 Apple 可以分享部分 '433 專利權利金收入,至於分享比例並未公開細節。
如此和解條件,
應該是對 Apple 作為首家授權廠商的"實質又誘人"回饋,
原來專利侵權訴訟也是一門可賺錢生意,
不論從專利權人或被訴人的角度來看,
端視當事者如何運作成對自己較有利之地位,
而不是被宰的肥羊。
Creative的失算錯誤,
在於操之過急一次打18家公司,
還有,時代對專利鐘擺的擺盪已倾向不利於專利權人,
尤其當美高等法院對Alice案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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