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法擬增訂不適任者「緩和退退場機制」 - 考績
By Donna
at 2012-12-17T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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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連 結 http://0rz.tw/s5ece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7)日上午針對公務員任用與考績進行詢答,銓敍部長張哲
琛指出,為增進國家競爭力及行政效能,在考績法修正重點,將強化考績積極輔導功能,
明定不適任者「緩和退場機制」,公務員10年內經機關3次考列為丙等者,則依法辦理資
遣或命其退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排定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任用法
修正草案》,以及《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草案》,並進行詢答。
在考績法修正重點的部份,張哲琛報告指出,考核以工作績效為核心,各機關得自訂關鍵
績效指標,以尊重不同機關間的業務差異性;同時,規定未覈實考評的主管,當年度考績
不得考列甲等,並增列考績不佳的主管調任非主管職務的機制。
張哲琛表示,考績法修正草案也將強化考績積極輔導功能,明定不適任者緩和退場機制。
他說,修正丙等獎懲使其具有輔導改善功能,對於10年內經機關3次考列為丙等者,第1次
留原俸級並接受輔導改善。
張哲琛指出,第2次降級改敍(無級可降時,比照每級俸差減俸)並輔導改善;第3次考列
丙等則依法辦理資遣,或命其退休。
張哲琛說,受考人經輔導改善後,10年內如考列優等或連續3年考列甲等,則可抵銷丙等1
次,以督促公務人員自我要求並發揮專業,爭取好的績效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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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7)日上午針對公務員任用與考績進行詢答,銓敍部長張哲
琛指出,為增進國家競爭力及行政效能,在考績法修正重點,將強化考績積極輔導功能,
明定不適任者「緩和退場機制」,公務員10年內經機關3次考列為丙等者,則依法辦理資
遣或命其退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排定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任用法
修正草案》,以及《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草案》,並進行詢答。
在考績法修正重點的部份,張哲琛報告指出,考核以工作績效為核心,各機關得自訂關鍵
績效指標,以尊重不同機關間的業務差異性;同時,規定未覈實考評的主管,當年度考績
不得考列甲等,並增列考績不佳的主管調任非主管職務的機制。
張哲琛表示,考績法修正草案也將強化考績積極輔導功能,明定不適任者緩和退場機制。
他說,修正丙等獎懲使其具有輔導改善功能,對於10年內經機關3次考列為丙等者,第1次
留原俸級並接受輔導改善。
張哲琛指出,第2次降級改敍(無級可降時,比照每級俸差減俸)並輔導改善;第3次考列
丙等則依法辦理資遣,或命其退休。
張哲琛說,受考人經輔導改善後,10年內如考列優等或連續3年考列甲等,則可抵銷丙等1
次,以督促公務人員自我要求並發揮專業,爭取好的績效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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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ard Lewis
at 2012-12-19T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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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dele
at 2012-12-24T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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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12-12-29T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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