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法納入司法官 三丙免走路 - 考試
By Victoria
at 2010-04-02T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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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402/4/2363t.html
2010/04/02 02︰10 曾薏蘋/台北報導、郭良傑/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曾薏蘋/台北報導、郭良傑/台北報導】
考試院會昨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新增司法官丙等,比照公務員不得低於三
%,累積兩個丙等降一級,但司法官受憲法終身職保障,累積三個丙等,不需捲舖蓋走路
。
此外,丙等界定更為清楚,觸犯性騷擾等「十戒」,就必須列丙等,工作考績列機關最後
三%,則「得」考列丙等;考試院長關中表示:「只要是認真做事的公務員,就不必擔心
被打丙等。」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四月中旬以前可望送進立法院,預料將在掀起另一波爭議
;民進黨已喊出要再提更嚴格的修正條文,國民黨團及行政院也備受公務員壓力,考試院
提出的丙等三%比例的喊價數字,要在立院闖關,並不容易。
此外,為了落實面談機制,主管在每年九月第二次面談時,就必須警告被打乙、丙、丁等
,讓當事人有心理準備,若主管沒有做出預警動作,打出來的考核將被撤銷未來將把這項
預警機制,明定在面談辦法中。。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昨天考院院會拍板定案,優等以五%為上限、甲等加優等以
六十五%為上限、丙等不低於三%;後功可抵前過,優或三甲抵一丙,十年內若累積三個
丙,而無後功抵銷先前丙等紀錄,即被資遣或退休;個人績效與團體績效合併參考,主管
機關可依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彈性調整,各所屬機關丙等比例最低為零,最高可達六%。
考試院一日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規定法官至少應有一定比率考列丙等,司法院
認為,這項草案對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官並不適當,對司法的公信力也沒有幫助,
考試院的決定,司法院表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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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2 02︰10 曾薏蘋/台北報導、郭良傑/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曾薏蘋/台北報導、郭良傑/台北報導】
考試院會昨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新增司法官丙等,比照公務員不得低於三
%,累積兩個丙等降一級,但司法官受憲法終身職保障,累積三個丙等,不需捲舖蓋走路
。
此外,丙等界定更為清楚,觸犯性騷擾等「十戒」,就必須列丙等,工作考績列機關最後
三%,則「得」考列丙等;考試院長關中表示:「只要是認真做事的公務員,就不必擔心
被打丙等。」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四月中旬以前可望送進立法院,預料將在掀起另一波爭議
;民進黨已喊出要再提更嚴格的修正條文,國民黨團及行政院也備受公務員壓力,考試院
提出的丙等三%比例的喊價數字,要在立院闖關,並不容易。
此外,為了落實面談機制,主管在每年九月第二次面談時,就必須警告被打乙、丙、丁等
,讓當事人有心理準備,若主管沒有做出預警動作,打出來的考核將被撤銷未來將把這項
預警機制,明定在面談辦法中。。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昨天考院院會拍板定案,優等以五%為上限、甲等加優等以
六十五%為上限、丙等不低於三%;後功可抵前過,優或三甲抵一丙,十年內若累積三個
丙,而無後功抵銷先前丙等紀錄,即被資遣或退休;個人績效與團體績效合併參考,主管
機關可依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彈性調整,各所屬機關丙等比例最低為零,最高可達六%。
考試院一日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規定法官至少應有一定比率考列丙等,司法院
認為,這項草案對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官並不適當,對司法的公信力也沒有幫助,
考試院的決定,司法院表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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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ob
at 2010-04-04T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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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edda
at 2010-04-08T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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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garet
at 2010-04-11T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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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niel
at 2010-04-15T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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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4-16T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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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ly
at 2010-04-19T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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