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律師專業要細分,才可解決流浪。 - 律師工作討論

By Emma
at 2014-01-01T21:34
at 2014-01-01T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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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說法根本不堪一擊
就讓我來一一指證
※ 引述《Scholz (…)》之銘言:
: 第一,與說是要限制錄取率,倒不如說這些作法祇是
: 在保持或提高律師一般收入,而保持律師收入的目的
: 在於使律師業相較於其他行業能夠履行更多公益目的,
: 另外在使此一行業相較於其他行業能吸引更多有才能
: 、有潛力的年輕人加入此一行業,進而讓律師業品質
: 具有一定水準,否則律師都忙於維持生計,何什麼辦
: 法扮演好「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 甚至進一步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 以其他律師依法應履行之公益義務。
: (詳見律師法第1條以下規定)
: 當然可以你可以爭辯上開目的,但是這就是立法的現狀。
這裡的說法明顯違反憲法第六條的平等權以及第十五條的工作權保障
大法官在解釋文裡不只一次的闡釋
不得利益特定團體的目的而限制職業自由
而優惠性差別待遇有只有在具有重大公共利益且損害他人利益最小的情況才能被允許
而憲法第十五所謂工作權保障的內容雖然包含基本工資的保障
但這種基本工資也只是維持人民基本生活所需的必要工資而已
並不包括專門職業人員這種高於人民一般薪資的保障
你的說法明顯與現行法令不符
: 第二,證照考試當然具有鑑別性為必要,而由國家辦理考試,
: 亦係由國家保障律師的基本素養,以確保公益之目
: (參見釋字第655號)
: 因此錄取率當然與鑑別度有關,倘若錄取率已無法達到鑑別度
: 當然會損及此一目的,當然現行錄取率高低當與國家政策有關,
: 此一政策容有爭議之餘地,但絕非律師業與賣二手車不是同
: 一層次的問題,若你要提出賣車子的道理,請你舉證證明中古車
: 與律師業相似性,類推基礎何在,不要亂推論。
類推基礎?
我不知道要律師行業資訊不透明這種基本常識還要什麼類推基礎?
難道你以為只要考上律師執照就代表專業能力充足
可以打贏官司嗎?
至於你說因為錄取率提高而導致鑑別率不高
這就有趣了
德國律師的錄取率高達百分之七十
而其律師服務人口比例為每一位律師六百多人
而相較我國的百分之十的錄取率以及每位律師服務約二千四百人來看
人家都沒有吵鑑別率高不高的問題了
我實在看不出我國有再限制律師錄取率的必要?
事實上要提升律師服務的品質
絕對不是在錄取率上做文章
而應該是從實習制度著手
參酌德國學徒制的精神
嚴格貫徹實習制度的內容
人家德國的律師實習期間可是整整二年ㄟ
而不是像現在一樣
只要考上律師
找個事務所掛名五個月就可以出來獨立執業了
拿消費者當實驗品
這樣的律師服務品質當然不會好
: 第三,經濟學假設性問題太多,如您所舉例子,何以中古車賣家對自己的
: 車子的性能最為了解,倘若車主也是買別人的車來轉售,或車主根
: 本來不懂自己的車子,而須要專業技師來鑑別,所以第一個推論已
: 屬臆測,第二個推論也是臆測,因為他可能不知道市場行情,所以
: 也可能賠錢賣,或他根本缺錢所以賠錢賣,又關於買中古車的人推
: 論也是錯的,包括我在內的人很少有充足的時間去調查平均市價,
: 因此通常在限時間及資訊下做出決定,甚至有時會誤信推銷員的話
: 術,假設國家可以幫我挑出車商確實能節省時間,並以法律方式保
: 障當然可以節目我的時間,但是在充足資訊下,也可能挑選不正確
: 的店家,如國家強制公開資訊內容是什麼,如何公布,是否會侵害
: 業者營業秘密,而資訊太多,我也不具專業素營去識別,最後還是會
: 買貴或不對的車子。況且,不管什麼市場,除非有很無限的資源,
: 否則最後贏家便是生存下去的業者,至於這些業者如何生
: 存花樣很多,如差異化、行銷能力強、資本雄厚等不一而同,
沒知識也要有常識
沒常識也要看電視
lemon market是發生在美國的實際案例
起因是因為資訊不透明所造成的交易成本而影響財產權分配的結果
Akerlof這位經濟學乃利用賽局理論來解釋此一現象並提出立法芻議
而後在五年之後美國國會乃依據Akerlof的主張通過了 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
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這是一個現實生活發生已經驗證的例子
可不你在這邊空口說白話可以否認得掉的
: 第四,律師專業養成,必須辦過一定數量的案件,假若錄取人數多到每一個
: 律師每年平均辦不到一個案件,這樣許多律師專業養成將會出現問題。
所以你的意思是為了新進律師養成
讓他可辦更多的案子
就可犧牲消費者的權益
讓菜鳥律師來直接面對客戶?
而不是延長律師實習制度
讓新進律師累積一定職能之後才能出來執業?
: 第五,最重要的是,您所謂揭露資訊對於消費者來說,
: (一)如果律師多到一個程度,行業地位低到一個程度,
: 資訊判讀也是有困難的,是否要請另一個律師來判斷資訊的可靠,
: (二)又如勝訴率,專門聲請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的勝訴很高,
: 有些律師專辦困難案件
: 所以勝訴率還好,以勝訴率來說,應該請前者當律師才是。
: (三)再如專業律師認證,如果是認證考試還是辦案績效,還是學歷,
: 如果是考試的老路,認證或學歷之類的,
: 祇是再度限縮參與市場的人數,跟限縮錄取率有什麼不同。
: (四)事務所名聲(或以辦案績效),通常跟執行時間、行銷或宣傳有關,
: 老律師或公關做得好比較吃香,至於年輕律師或不擅行銷者自己就算有滿腹經綸
: 也是祇是餓肚子,沒有案件那來專業,反而不是增加更多行業進入的隱形門檻。
: (五)大事務所何以不能大小通吃,而小事務所也不能把案件做好,
: 而低價獲取服務,如果為了吃掉整個市場,何以不可能?
: 或以降低成本方式,如砍受僱律師薪資方式擴大市場,何以又不可能?
: 大事務所不會做砸自己招牌的事,何以見得?君不見理律都會管理不善,
: 導致有劉偉杰事件!
所以我這裡更看不懂了?
你的意思是只有律師考試才可鑑別律師執業能力和學養品質?
而不是律師的職業過層磨練
那既然如此
與律師具有相類似性質的司法官考試又何必
要求一年六個月至二年的司法官訓練才能參與審判
之後還要五年的候補期間才能擔任實任法官
你的說法怎麼跟現行實務操作的結果差距那麼遠呢?
: 說不底您論調祇是反對以公開考試(國家考試)來鑑別,希望以不透明
: 甚至以資本方式來阻礙其他競爭者而已,有什麼資格說別人倒果為因,
: 甚至用錯藥方。
這些毫無根據的臆測就免了吧
我又不是事務所或公司的老闆
有什麼必要採取這種手段來獲取案件?
再說競爭者變多對我有何好處?
您這推論未免也太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吧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80.177.12.71 (01/01 22:16)
就讓我來一一指證
※ 引述《Scholz (…)》之銘言:
: 第一,與說是要限制錄取率,倒不如說這些作法祇是
: 在保持或提高律師一般收入,而保持律師收入的目的
: 在於使律師業相較於其他行業能夠履行更多公益目的,
: 另外在使此一行業相較於其他行業能吸引更多有才能
: 、有潛力的年輕人加入此一行業,進而讓律師業品質
: 具有一定水準,否則律師都忙於維持生計,何什麼辦
: 法扮演好「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 甚至進一步誠實執行職務,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
: 以其他律師依法應履行之公益義務。
: (詳見律師法第1條以下規定)
: 當然可以你可以爭辯上開目的,但是這就是立法的現狀。
這裡的說法明顯違反憲法第六條的平等權以及第十五條的工作權保障
大法官在解釋文裡不只一次的闡釋
不得利益特定團體的目的而限制職業自由
而優惠性差別待遇有只有在具有重大公共利益且損害他人利益最小的情況才能被允許
而憲法第十五所謂工作權保障的內容雖然包含基本工資的保障
但這種基本工資也只是維持人民基本生活所需的必要工資而已
並不包括專門職業人員這種高於人民一般薪資的保障
你的說法明顯與現行法令不符
: 第二,證照考試當然具有鑑別性為必要,而由國家辦理考試,
: 亦係由國家保障律師的基本素養,以確保公益之目
: (參見釋字第655號)
: 因此錄取率當然與鑑別度有關,倘若錄取率已無法達到鑑別度
: 當然會損及此一目的,當然現行錄取率高低當與國家政策有關,
: 此一政策容有爭議之餘地,但絕非律師業與賣二手車不是同
: 一層次的問題,若你要提出賣車子的道理,請你舉證證明中古車
: 與律師業相似性,類推基礎何在,不要亂推論。
類推基礎?
我不知道要律師行業資訊不透明這種基本常識還要什麼類推基礎?
難道你以為只要考上律師執照就代表專業能力充足
可以打贏官司嗎?
至於你說因為錄取率提高而導致鑑別率不高
這就有趣了
德國律師的錄取率高達百分之七十
而其律師服務人口比例為每一位律師六百多人
而相較我國的百分之十的錄取率以及每位律師服務約二千四百人來看
人家都沒有吵鑑別率高不高的問題了
我實在看不出我國有再限制律師錄取率的必要?
事實上要提升律師服務的品質
絕對不是在錄取率上做文章
而應該是從實習制度著手
參酌德國學徒制的精神
嚴格貫徹實習制度的內容
人家德國的律師實習期間可是整整二年ㄟ
而不是像現在一樣
只要考上律師
找個事務所掛名五個月就可以出來獨立執業了
拿消費者當實驗品
這樣的律師服務品質當然不會好
: 第三,經濟學假設性問題太多,如您所舉例子,何以中古車賣家對自己的
: 車子的性能最為了解,倘若車主也是買別人的車來轉售,或車主根
: 本來不懂自己的車子,而須要專業技師來鑑別,所以第一個推論已
: 屬臆測,第二個推論也是臆測,因為他可能不知道市場行情,所以
: 也可能賠錢賣,或他根本缺錢所以賠錢賣,又關於買中古車的人推
: 論也是錯的,包括我在內的人很少有充足的時間去調查平均市價,
: 因此通常在限時間及資訊下做出決定,甚至有時會誤信推銷員的話
: 術,假設國家可以幫我挑出車商確實能節省時間,並以法律方式保
: 障當然可以節目我的時間,但是在充足資訊下,也可能挑選不正確
: 的店家,如國家強制公開資訊內容是什麼,如何公布,是否會侵害
: 業者營業秘密,而資訊太多,我也不具專業素營去識別,最後還是會
: 買貴或不對的車子。況且,不管什麼市場,除非有很無限的資源,
: 否則最後贏家便是生存下去的業者,至於這些業者如何生
: 存花樣很多,如差異化、行銷能力強、資本雄厚等不一而同,
沒知識也要有常識
沒常識也要看電視
lemon market是發生在美國的實際案例
起因是因為資訊不透明所造成的交易成本而影響財產權分配的結果
Akerlof這位經濟學乃利用賽局理論來解釋此一現象並提出立法芻議
而後在五年之後美國國會乃依據Akerlof的主張通過了 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
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這是一個現實生活發生已經驗證的例子
可不你在這邊空口說白話可以否認得掉的
: 第四,律師專業養成,必須辦過一定數量的案件,假若錄取人數多到每一個
: 律師每年平均辦不到一個案件,這樣許多律師專業養成將會出現問題。
所以你的意思是為了新進律師養成
讓他可辦更多的案子
就可犧牲消費者的權益
讓菜鳥律師來直接面對客戶?
而不是延長律師實習制度
讓新進律師累積一定職能之後才能出來執業?
: 第五,最重要的是,您所謂揭露資訊對於消費者來說,
: (一)如果律師多到一個程度,行業地位低到一個程度,
: 資訊判讀也是有困難的,是否要請另一個律師來判斷資訊的可靠,
: (二)又如勝訴率,專門聲請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的勝訴很高,
: 有些律師專辦困難案件
: 所以勝訴率還好,以勝訴率來說,應該請前者當律師才是。
: (三)再如專業律師認證,如果是認證考試還是辦案績效,還是學歷,
: 如果是考試的老路,認證或學歷之類的,
: 祇是再度限縮參與市場的人數,跟限縮錄取率有什麼不同。
: (四)事務所名聲(或以辦案績效),通常跟執行時間、行銷或宣傳有關,
: 老律師或公關做得好比較吃香,至於年輕律師或不擅行銷者自己就算有滿腹經綸
: 也是祇是餓肚子,沒有案件那來專業,反而不是增加更多行業進入的隱形門檻。
: (五)大事務所何以不能大小通吃,而小事務所也不能把案件做好,
: 而低價獲取服務,如果為了吃掉整個市場,何以不可能?
: 或以降低成本方式,如砍受僱律師薪資方式擴大市場,何以又不可能?
: 大事務所不會做砸自己招牌的事,何以見得?君不見理律都會管理不善,
: 導致有劉偉杰事件!
所以我這裡更看不懂了?
你的意思是只有律師考試才可鑑別律師執業能力和學養品質?
而不是律師的職業過層磨練
那既然如此
與律師具有相類似性質的司法官考試又何必
要求一年六個月至二年的司法官訓練才能參與審判
之後還要五年的候補期間才能擔任實任法官
你的說法怎麼跟現行實務操作的結果差距那麼遠呢?
: 說不底您論調祇是反對以公開考試(國家考試)來鑑別,希望以不透明
: 甚至以資本方式來阻礙其他競爭者而已,有什麼資格說別人倒果為因,
: 甚至用錯藥方。
這些毫無根據的臆測就免了吧
我又不是事務所或公司的老闆
有什麼必要採取這種手段來獲取案件?
再說競爭者變多對我有何好處?
您這推論未免也太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吧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80.177.12.71 (01/01 22:16)
→ ChrisBear:講這麼多還是只是在打筆戰 現況還是沒改變 01/01 22:19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80.177.12.71 (01/01 22:22) 推 Scholz:不想淪為打筆戰,但是年輕律師總是不管人家如何說,自己的 01/01 22:29
→ Scholz:權益自己要爭…就這樣,反正受害者都不出來說話,甚至認同 01/01 22:29
→ Scholz:這種薪資血汗制度,沒人有義務幫助這種低薪律師。 01/01 22:31
→ Scholz:但是你誤解我的意思,單純錄取人數擴大,沒有相對應的配套 01/01 23:18
→ Scholz:方式我反對,請問一下,在擴大前有強化律師實習制度嗎? 01/01 23:19
→ Scholz:在擴大前有推行其他您說的克服資訊不對等的制度嗎? 01/01 23:19
→ Scholz:你建議方式在現實上董大部長作嗎?祇是你在腦補而已。 01/01 23:25
→ deann:其實我覺得董保程也蠻衰的提高律師錄取率是原有的既定政策 01/02 08:59
→ deann:不是董上任才制定的= = 01/02 08:59
推 miso:以目前的實習律師薪水 延長為兩年 除了家境富裕 大概要晚上 01/08 22:08
→ miso:兼職賣雞排才撐得下去 更遑論全聯會提倡無薪實習 付費實習 01/08 22:09
→ miso:可以找事務所掛名五個月 延長為兩年 也會出現掛名兩年的實習 01/08 22:09
→ miso:其他時間都在兼差 EX:賣雞排 錄取人數大增 實習機會沒有變多 01/08 22:11
→ miso:如何讓實習律師藉由實習獲得應有的律師專業養成? 01/08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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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da
at 2014-01-02T18:41
at 2014-01-02T18:41

By Charlie
at 2014-01-03T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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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at 2014-01-04T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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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ry
at 2014-01-05T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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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dy
at 2014-01-06T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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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14-01-07T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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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zel
at 2014-01-08T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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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nes
at 2014-01-08T22:30
at 2014-01-08T22:30

By Ethan
at 2014-01-09T19:37
at 2014-01-09T19:37

By Caroline
at 2014-01-10T16:44
at 2014-01-10T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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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1-01T18:54
at 2014-01-01T18:54
考選部:律師專業要細分,才可解決流浪。

By Franklin
at 2014-01-01T16:30
at 2014-01-01T16:30
中鋼鋁業面試問題

By Emily
at 2014-01-01T15:26
at 2014-01-01T15:26
是內鬥或是制度,不知如何下標題

By Queena
at 2014-01-01T14:15
at 2014-01-01T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