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完最新採購法修正說明會。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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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ossbearer (該隱)》之銘言:
: 小弟想問一下,技術服務是22-1-9準用最有利標最後要議價(約)
: 然後52條修改為"以"不訂底價為原則,那這樣以後是:
: 1.不訂底價,評選第一名就直接得標
: ─> 這樣不算是適用最有利標了嗎?那幹嘛還準用?

有些微的差異

22-1-9: 不叫不訂底價, 是叫"固定金額"給付(效果一樣),
但走 22-1-9, 議價程序不能免, 要跟他議條款(跟52條直接決標不一樣)

: 2.強制議約
: ─> 呃...100萬出頭的委技案我還真不知道要跟他議什麼約
: 3.原則而已,底價照訂議價照議
: ─> 那還真的只是原則而已
: 還是以後技服案看我想依22-1-9或依52辦理再決定要不要訂底價嗎?

說明會的意思

52條修改以後, 22-1-9也留著不修改
增加你的選擇性,....

你可以走52條, 也可以走22-1-9

並且, 如果你選擇走 22-1-9. 可採固定金額給付(後續議"條款"), 也

可採不固定金額給付(後續議價)

ps: 以後我會採, 22-1-9 不固定金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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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9-06-11
我南部場的,現在正在講,是這樣沒錯,2條都併存
Ursula avatarUrsula2019-06-14
52-2公開招標走適用,22-1-9限制性招標走準用,會中依稀有
人問了這題@@,不知道有無聽錯,看有沒有更明確函釋了!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9-06-16
不要亂砍價就對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