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先生都是公務員
之前因為公公得癌症,所以先生已請侍親留職職停薪照顧
現因小孩出生,身體有一點狀況
所以自已也需要請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小孩
但是人事室要求提出先生在職證明
我查了一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提到:
第五條第一項:「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
除第一款及第二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
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第五條第二項:「公務人員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
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想請問一下,我先生這種情形算是正當理由嗎?
有沒有類似的案例或函釋可以參考呢?
因為最近就要提出申請,再煩請大家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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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因為公公得癌症,所以先生已請侍親留職職停薪照顧
現因小孩出生,身體有一點狀況
所以自已也需要請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小孩
但是人事室要求提出先生在職證明
我查了一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提到:
第五條第一項:「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
除第一款及第二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
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第五條第二項:「公務人員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
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想請問一下,我先生這種情形算是正當理由嗎?
有沒有類似的案例或函釋可以參考呢?
因為最近就要提出申請,再煩請大家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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