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爬文 但關於留停後的休假還是看得霧煞煞@@
想請教熟悉規則的版友們:
今年度(103)我休假年資已滿三年有14天休假,
若103.8.15~103.12.30請育嬰假,請問:
(1)104年的休假應該是14*1/12 =1.5天(12月復職有佔到一個月),
還是14*9/12=10.5天呢?(103年工作月份1.2.3.4.5.6.7.8.12共9個月)
(2)103年度的14天休假可否保留幾天到104年度,還是14天須強制在103年要休完呢?
(3)103年度有沒有另予考績呢?
(4)103年的年終獎金是否為在職比例核算為1.5個月*9/12=1.125個月?
麻煩熱心版友解惑了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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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熟悉規則的版友們:
今年度(103)我休假年資已滿三年有14天休假,
若103.8.15~103.12.30請育嬰假,請問:
(1)104年的休假應該是14*1/12 =1.5天(12月復職有佔到一個月),
還是14*9/12=10.5天呢?(103年工作月份1.2.3.4.5.6.7.8.12共9個月)
(2)103年度的14天休假可否保留幾天到104年度,還是14天須強制在103年要休完呢?
(3)103年度有沒有另予考績呢?
(4)103年的年終獎金是否為在職比例核算為1.5個月*9/12=1.125個月?
麻煩熱心版友解惑了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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