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主管逼迫離職的問題? - 工程師
By Hardy
at 2016-11-24T00:50
at 2016-11-24T00:5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yumiduty (饅頭)》之銘言:
: 各位科技版的前輩好
: 小弟今年六月到一家電子公司上班
: 到現在11月份,主管這個月面試另一位新的工程師進來後,就請我自行提離職
之前有工作經驗嗎 (是否有勞保投保過?)
如果完全沒有
這樣的話也就是工作6個月
先說結論
即使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
也申請不到失業給付
不過
個人認為更重要的是
你對於職場上遇到這類問題的處理態度
人生可能還有40年的工作時間
在這鬼島職場可能還會遇到若干勞資問題
你會怎麼面對 處理?
有打算趁機了解勞基法再往下看
不然以下都是屁話
[勞動基準法]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企業可以資遣員工 但不能"隨便"想資遣就資遣
要符合勞基法第11條 (也有其他條可用但跟本案例無關就先不談)
5款中的任1款 前面4款都是跟公司營運不佳有關
唯有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是公司可依個人表現資遣員工
想當然 公司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都應該都選這一款
那非自願離職證明該怎麼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出處: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sub.aspx?a=w4ermWXoBwg%3D
各縣市勞工/動局所提供的表格都蠻大同小異的
剛剛說明的重點在表格中就是"離職原因"
表格也特別加註本欄僅可勾選一項
因為有的公司會除了勾非自願離職的勞基法11之五款之外
還會故意在其他部分加註有的沒有的趁機說員工壞話
這時候可退還請公司重開
那你之後的公司看不看的到這些資料? 其實是查不到的
如果面試公司要你提供之前工作的證明怎麼辦...
可依勞基法第19條請公司開[服務證明書]
服務證明=/=離職證明
服務證明在勞動部也沒有建議格式
可參考今年的新聞 http://udn.com/news/story/7269/1501571 聯合新聞網不喜誤看
服務證明所列項目宜僅服務年資.薪資等內容
所以你怎麼被資遣 在之後的公司是看不到的
那拿非自願離職證明有甚麼用
除了依法公司要給付資遣費 (你的情形工作半年可以領資遣費=0.25個月薪)
更重要的是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請領資格] 出處: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ZEd99ad1Uw%3d
因為你文章沒有提到之前的工作經驗
如果在這之前 你已經有工作也投保勞保了
往前推三年(大概是103年11月到現在)
加這次半年工作投保年資累計滿1年以上
就有辦法去申請失業給付
給付金額剛好是你這份工作投保薪資的平均的60%
最多可以請領6個月
如果領未滿6個月就提前就業還是可以領獎助津貼(以上金額的50%)
剩下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都有說
以上簡略說明提供你參考
--
: 各位科技版的前輩好
: 小弟今年六月到一家電子公司上班
: 到現在11月份,主管這個月面試另一位新的工程師進來後,就請我自行提離職
之前有工作經驗嗎 (是否有勞保投保過?)
如果完全沒有
這樣的話也就是工作6個月
先說結論
即使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
也申請不到失業給付
不過
個人認為更重要的是
你對於職場上遇到這類問題的處理態度
人生可能還有40年的工作時間
在這鬼島職場可能還會遇到若干勞資問題
你會怎麼面對 處理?
有打算趁機了解勞基法再往下看
不然以下都是屁話
[勞動基準法]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企業可以資遣員工 但不能"隨便"想資遣就資遣
要符合勞基法第11條 (也有其他條可用但跟本案例無關就先不談)
5款中的任1款 前面4款都是跟公司營運不佳有關
唯有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是公司可依個人表現資遣員工
想當然 公司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都應該都選這一款
那非自願離職證明該怎麼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出處: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sub.aspx?a=w4ermWXoBwg%3D
各縣市勞工/動局所提供的表格都蠻大同小異的
剛剛說明的重點在表格中就是"離職原因"
表格也特別加註本欄僅可勾選一項
因為有的公司會除了勾非自願離職的勞基法11之五款之外
還會故意在其他部分加註有的沒有的趁機說員工壞話
這時候可退還請公司重開
那你之後的公司看不看的到這些資料? 其實是查不到的
如果面試公司要你提供之前工作的證明怎麼辦...
可依勞基法第19條請公司開[服務證明書]
服務證明=/=離職證明
服務證明在勞動部也沒有建議格式
可參考今年的新聞 http://udn.com/news/story/7269/1501571 聯合新聞網不喜誤看
服務證明所列項目宜僅服務年資.薪資等內容
所以你怎麼被資遣 在之後的公司是看不到的
那拿非自願離職證明有甚麼用
除了依法公司要給付資遣費 (你的情形工作半年可以領資遣費=0.25個月薪)
更重要的是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請領資格] 出處: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ZEd99ad1Uw%3d
因為你文章沒有提到之前的工作經驗
如果在這之前 你已經有工作也投保勞保了
往前推三年(大概是103年11月到現在)
加這次半年工作投保年資累計滿1年以上
就有辦法去申請失業給付
給付金額剛好是你這份工作投保薪資的平均的60%
最多可以請領6個月
如果領未滿6個月就提前就業還是可以領獎助津貼(以上金額的50%)
剩下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都有說
以上簡略說明提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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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6-11-27T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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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16-11-30T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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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itlin
at 2016-12-04T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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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12-05T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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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12-18T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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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12-21T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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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6-12-24T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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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16-12-25T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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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dd Johnson
at 2016-12-26T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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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16-12-27T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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