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任職於某鄉鎮市公所,因為之前首長指
示由本課自己創設學齡前補助 “辦法”,前承
辦人已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送縣府
及代表會備查,代表會發文建請公所應依
地方制度法第28條規定訂定“自治條例”送代
表會審查,因府會關係不佳,且代表會已刪
除相關預算故尚無經費可供支應,雖已依法
條規定向首長解釋過,但首長卻堅持用 “辦
法”先行辦理(跳過代表會,直接受理民眾申
請,待向代表會追加預算通過再發放)
疑慮:
1、學齡前補助係屬重大給付事項,關
於人民重大權益事項應以"自治條例"訂定,
而不得以自治規則訂定,我的觀點是對的
嗎?
2、在尚無經費的前提下,有無更好的解決辦
法,使長官知難而退,或是使整件事情順利
解決呢?
先感謝版上各位前輩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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