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相同法條但不同項目實務上的做法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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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G-KLpmY ]

作者: RATEL (Mellivora Capensis)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其他] 觸犯相同法條但不同項目實務上的做法
時間: Fri Jan 18 20:51:59 2013

事實經過:

想請問一下觸犯相同法條但不同項目實務上的做法,舉例來說: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第十五條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十、戲院、電影片映演業、視聽歌唱場、錄影節目帶播映場、電子
遊戲場、動物園、室內釣蝦(魚)場、機械式遊樂場、歌廳、
保齡球館、汽車駕駛訓練場、攤販集中場、零售市場及旅館或
其他經縣(市)政府認定類似之營業場所。

十一、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浴室、性
交易服務場所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假如業者先前因為第十五條第十項的"視聽歌唱場"而被開了六萬元罰單,

但是後來業者沒有經營卡啦OK了,可是仍然繼續經營第十一項的任何一樣,如:酒家


問題:

想請問實務上的做法是直接開罰還是說與先前的項目不同,先給予30天的改善期限?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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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ris avatarIris2013-01-21
...............
Freda avatarFreda2013-01-21
法條有說要先限期改善嗎~應該是內規吧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3-01-25
業者實務上的做法是將店頂替給另一個人 換行號名稱繼續經營
Tom avatarTom2013-01-28
而罰單是之前的人頭該繳的 跟新店家沒關係
Olivia avatarOlivia2013-01-31
ginus大哥,業者並沒有換,商業登記還是同一位
想請問這樣是連續開罰還是說先給30天改善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