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嘖嘖...雖然晚了一些,但果然還是有人跳出來用設置標準第六條
: 而且我還不知道原來用「單一場所」居然可以用得這麼囂張...╮( ̄▽ ̄)╭
: 這兩個案子,你用單一場所來要求那三個系統性設備,依法規面完全沒錯
: 不過要是依你講的觀念、實務面,我才想問問教你設備的老師是誰 -__-
: 很簡單的道理
: 1.如果把第一題3F及4F的260平方公尺的住宅用途,改成同面積的幼稚園
: 也就是整棟建築物都是乙類第12目,那麼將不用要求那三個系統設備,我相信你很清楚
: 而整棟都是幼稚園的危險程度 > 1~2F幼稚園、3~4F住宅,我不知道你有沒有這簡單概念
: 2.第二題更有趣,如果把2F的住宅一樣改為賣場,面積不變
: 也就是1F及2F是149平方公尺的賣場,3F~5F是149平方公尺的集合住宅
: 它一樣是複甲,一樣用「單一場所」檢討,卻不用設室內栓、也不用設火警跟廣播
: 那麼請你回答我「哪一個建築物的火災危險程度比較高?」
: 給你個觀念,用抄日本的單一場所來檢討複合式用途建築物,有時會有很大的瑕疵
: 這消防署有條解釋令公開承認過,只是說要修法到現在也不知道修到哪去...
: 勸你用第六條要求業者跟設備師設置系統性設備的時候,case by case先想一下合不合理
: 如果不合理但還是要依法執行,請你的嘴臉別一付理所當然樣,限改單可以開的含蓄一點
: 最後,我唯一想讚美你的,就是以下這句話
: 「設備師如果不能幫雇主省錢,那是設備師太弱又無能」
我引用的設置標準第六條是現行條文,既未廢止也未停用,
而且是從85年版適用至今未曾變動
不知道你是用哪一版本的設置標準,可以讓你隨個人喜好選擇性的去引用?
現在我除了好奇你的設備老師是誰,另外還想知道你有沒有學過法學緒論?
你如果是消防隊,公務員最基本的依法行政你不懂嗎?
你如果是設備師士,這點本事也敢出來混?你要用自創的法規找消防隊討論?
消防署有解釋令說要修?
麻煩拿出文號,以你的法學素養所解釋出來的東西,我不敢恭維。
要嘴炮誰不會?每個縣市的消防局長看到我都要打聲招呼你信不信?
你要嘛引設置標準,要嘛用解釋令,不然最起碼拿執法疑義出來。
拜託你不要自創法規,好嗎?
那一個建築物的火災危險程度比較高,不是由你或我來認定的。
這點基礎你不懂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說你。
你認定它安全就算數嗎?我認定它不安全就算數嗎?
試問,你算什麼東西? 我又算什麼東西?
你有權自己解釋法令嗎? 誰賦予你的權力? 發張解釋令來看看好嗎?
我很清楚我沒有這個權力,所以我只會引用法令。
什麼安全概念在成文之前都是屁,這並不是約定俗成的共通價值觀,
各家理論不一,根本無法說服人。
想用概念說服人?等你成為大學者,說服立法者幫你立法還比較可行。
本來不想把你的臉打得太腫,你還自己跳出來讓我打,重新檢視一下你第一題的回答:
設備師想閃的是手動報警設備,你有把法條看清楚嗎?
設置標準第 20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一、三層以上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之場所。
請問本案設備師要怎麼閃手報?麻煩你閃給我看,求你了。
還是你又要用你的自創版本法規?
所學不足沒人會怪你,誰天生下來就懂設備?努力多學個幾年一定會有進步。
試問,打你的臉我有好處嗎?你學到的東西會變成我的嗎?
但是打腫臉充胖子只會自取其辱,這點請你牢記,終生受用的。
消防設備師士和消防隊之所以能討(辯)論,是因為他們有共同的語言,
也就是如前所述的設置標準、解釋令和執法疑義。
你今天自創法規,就像講著非洲部落的方言要我回答你的問題。
我看不出有討論的空間,因為你的設置標準和法學素養都整組壞了了
有錯要承認;挨打要站穩,再加點油,好嗎?
最後,
要聲明,我沒有資格開你所謂的限改單,不過我敢保證,
如果有管區用自創法規來開我單的話,我一定把他告到叫媽媽。
那時我的表情,應該就是你所謂理所當然的嘴臉唷 ^.< 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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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我還不知道原來用「單一場所」居然可以用得這麼囂張...╮( ̄▽ ̄)╭
: 這兩個案子,你用單一場所來要求那三個系統性設備,依法規面完全沒錯
: 不過要是依你講的觀念、實務面,我才想問問教你設備的老師是誰 -__-
: 很簡單的道理
: 1.如果把第一題3F及4F的260平方公尺的住宅用途,改成同面積的幼稚園
: 也就是整棟建築物都是乙類第12目,那麼將不用要求那三個系統設備,我相信你很清楚
: 而整棟都是幼稚園的危險程度 > 1~2F幼稚園、3~4F住宅,我不知道你有沒有這簡單概念
: 2.第二題更有趣,如果把2F的住宅一樣改為賣場,面積不變
: 也就是1F及2F是149平方公尺的賣場,3F~5F是149平方公尺的集合住宅
: 它一樣是複甲,一樣用「單一場所」檢討,卻不用設室內栓、也不用設火警跟廣播
: 那麼請你回答我「哪一個建築物的火災危險程度比較高?」
: 給你個觀念,用抄日本的單一場所來檢討複合式用途建築物,有時會有很大的瑕疵
: 這消防署有條解釋令公開承認過,只是說要修法到現在也不知道修到哪去...
: 勸你用第六條要求業者跟設備師設置系統性設備的時候,case by case先想一下合不合理
: 如果不合理但還是要依法執行,請你的嘴臉別一付理所當然樣,限改單可以開的含蓄一點
: 最後,我唯一想讚美你的,就是以下這句話
: 「設備師如果不能幫雇主省錢,那是設備師太弱又無能」
我引用的設置標準第六條是現行條文,既未廢止也未停用,
而且是從85年版適用至今未曾變動
不知道你是用哪一版本的設置標準,可以讓你隨個人喜好選擇性的去引用?
現在我除了好奇你的設備老師是誰,另外還想知道你有沒有學過法學緒論?
你如果是消防隊,公務員最基本的依法行政你不懂嗎?
你如果是設備師士,這點本事也敢出來混?你要用自創的法規找消防隊討論?
消防署有解釋令說要修?
麻煩拿出文號,以你的法學素養所解釋出來的東西,我不敢恭維。
要嘴炮誰不會?每個縣市的消防局長看到我都要打聲招呼你信不信?
你要嘛引設置標準,要嘛用解釋令,不然最起碼拿執法疑義出來。
拜託你不要自創法規,好嗎?
那一個建築物的火災危險程度比較高,不是由你或我來認定的。
這點基礎你不懂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說你。
你認定它安全就算數嗎?我認定它不安全就算數嗎?
試問,你算什麼東西? 我又算什麼東西?
你有權自己解釋法令嗎? 誰賦予你的權力? 發張解釋令來看看好嗎?
我很清楚我沒有這個權力,所以我只會引用法令。
什麼安全概念在成文之前都是屁,這並不是約定俗成的共通價值觀,
各家理論不一,根本無法說服人。
想用概念說服人?等你成為大學者,說服立法者幫你立法還比較可行。
本來不想把你的臉打得太腫,你還自己跳出來讓我打,重新檢視一下你第一題的回答:
設備師想閃的是手動報警設備,你有把法條看清楚嗎?
設置標準第 20 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一、三層以上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之場所。
請問本案設備師要怎麼閃手報?麻煩你閃給我看,求你了。
還是你又要用你的自創版本法規?
所學不足沒人會怪你,誰天生下來就懂設備?努力多學個幾年一定會有進步。
試問,打你的臉我有好處嗎?你學到的東西會變成我的嗎?
但是打腫臉充胖子只會自取其辱,這點請你牢記,終生受用的。
消防設備師士和消防隊之所以能討(辯)論,是因為他們有共同的語言,
也就是如前所述的設置標準、解釋令和執法疑義。
你今天自創法規,就像講著非洲部落的方言要我回答你的問題。
我看不出有討論的空間,因為你的設置標準和法學素養都整組壞了了
有錯要承認;挨打要站穩,再加點油,好嗎?
最後,
要聲明,我沒有資格開你所謂的限改單,不過我敢保證,
如果有管區用自創法規來開我單的話,我一定把他告到叫媽媽。
那時我的表情,應該就是你所謂理所當然的嘴臉唷 ^.< 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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