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大問哉!? - 消防工作討論

By Tom
at 2010-09-20T16:06
at 2010-09-20T16:06
Table of Contents
→Fukudome:最近要改的是砍掉集熱板,因為那沒有用 09/20 03:05
→Fukudome:集熱板有問題(因為沒有用),但是現在才跟著日本修掉啊 09/20 03:58
熱呼呼的設置標準修正案來了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七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發布,歷經
六次修正。期間持續積極推動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執業、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查驗
、定期檢修申報等制度,以資落實本標準各項規定。
因配合消防法第六條修正施行、強化老人長期照護機構安全、本部九十年三月六日起陸續
公告密閉式撒水頭…等為應施認可品目及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承接原經濟部應施檢驗之多
項消防安全設備,修正相關條文規定,以提高避難弱者場所之安全水平及符合現行實際執
法需求。另考量惰性氣體滅火設備業經內政部審核認可十多年,其設備及設計已臻純熟,
明定為條文由地方消防機關審查;以及考量國內建築特性,針對使用情形單純之集合住宅
放寬應設避難器具之收容人數,增列不銹鋼製爬梯設置規定等。又為與我國「法定度量衡
單位」一致,將長度單位「公厘」修改為「毫米」。
本次修正四十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授權訂定之消防法項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原排除本標準之規定,已明定於消防法第六條,爰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明定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公告應施認可品目,應符合所訂認可基準,以及簡化條文避
重複規範,刪除原訂符合國家標準及認可基準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十
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一
條、第一百八十八條)
四、為重視環境保護,擴大滅火設備範圍,將二氧化碳修正為惰性氣體。(修正條文第八
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五、配合消防法第六條修正及本標準以規範固著建築物為範圍,刪除大眾運輸工具相關規
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三十一條)
六、增訂長期照護機構等一定樓地板面積以上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七、增訂長期照護機構等不論樓地板面積大小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修正條文第十九
條)
八、增列集會堂之舞臺使用之觀眾席,設有固定座椅部分,撒水頭裝置面高度在八公尺以
上者免設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
九、增列集會堂之舞臺設置開放式撒水設備之放水量。(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十、明定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分類、放射方式、噴頭壓力、藥劑量計算、藥劑儲存、啟動
裝置及配管等規範。(修正條文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
第九十七條)
十一、考量國內集合住宅建築型態及使用特性,修正避難器具收容人數。(修正條文第一
百五十七條)
十二、為區分「金屬製避難梯認可基準」規範之固定梯與不銹鋼製爬梯之不同,明定不繡
鋼爬梯設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一條)
十三、為符合我國「法定度量衡單位」之規範,長度單位「公厘」修改為「毫米」。(修
正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
條、第六十三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
三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
咦?好像沒有要拿掉集熱板耶?
看來除了法規有自創版本之外...連修正條文都有自己專屬的版本...
什麼都可以量身訂作,真好~
[問卦]有沒有網路謠言的八卦?
--
→Fukudome:集熱板有問題(因為沒有用),但是現在才跟著日本修掉啊 09/20 03:58
熱呼呼的設置標準修正案來了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七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發布,歷經
六次修正。期間持續積極推動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執業、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查驗
、定期檢修申報等制度,以資落實本標準各項規定。
因配合消防法第六條修正施行、強化老人長期照護機構安全、本部九十年三月六日起陸續
公告密閉式撒水頭…等為應施認可品目及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承接原經濟部應施檢驗之多
項消防安全設備,修正相關條文規定,以提高避難弱者場所之安全水平及符合現行實際執
法需求。另考量惰性氣體滅火設備業經內政部審核認可十多年,其設備及設計已臻純熟,
明定為條文由地方消防機關審查;以及考量國內建築特性,針對使用情形單純之集合住宅
放寬應設避難器具之收容人數,增列不銹鋼製爬梯設置規定等。又為與我國「法定度量衡
單位」一致,將長度單位「公厘」修改為「毫米」。
本次修正四十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授權訂定之消防法項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原排除本標準之規定,已明定於消防法第六條,爰予以刪除。(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明定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公告應施認可品目,應符合所訂認可基準,以及簡化條文避
重複規範,刪除原訂符合國家標準及認可基準相關條文。(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十
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一
條、第一百八十八條)
四、為重視環境保護,擴大滅火設備範圍,將二氧化碳修正為惰性氣體。(修正條文第八
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五、配合消防法第六條修正及本標準以規範固著建築物為範圍,刪除大眾運輸工具相關規
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三十一條)
六、增訂長期照護機構等一定樓地板面積以上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七、增訂長期照護機構等不論樓地板面積大小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修正條文第十九
條)
八、增列集會堂之舞臺使用之觀眾席,設有固定座椅部分,撒水頭裝置面高度在八公尺以
上者免設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
九、增列集會堂之舞臺設置開放式撒水設備之放水量。(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十、明定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分類、放射方式、噴頭壓力、藥劑量計算、藥劑儲存、啟動
裝置及配管等規範。(修正條文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
第九十七條)
十一、考量國內集合住宅建築型態及使用特性,修正避難器具收容人數。(修正條文第一
百五十七條)
十二、為區分「金屬製避難梯認可基準」規範之固定梯與不銹鋼製爬梯之不同,明定不繡
鋼爬梯設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一條)
十三、為符合我國「法定度量衡單位」之規範,長度單位「公厘」修改為「毫米」。(修
正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
條、第六十三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
三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
咦?好像沒有要拿掉集熱板耶?
看來除了法規有自創版本之外...連修正條文都有自己專屬的版本...
什麼都可以量身訂作,真好~
[問卦]有沒有網路謠言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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