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新招!不理支付命令 婦背債5千萬 - 律師工作討論

By Rachel
at 2014-01-19T17:11
at 2014-01-19T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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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道長覺得此情況很簡單,提個訴訟詐欺就好
還滿奇妙的,這洞有多大,來解釋一下
: 推 ChrisBear:支付命令上面都有寫可以在20天異議 自己不去怪誰 01/18 23:46
: → ChrisBear:況且本件也有救濟程序 01/18 23:47
: 推 Nipperdey:當事人自己可責性高!怪制度無意義~! 01/18 23:59
: 推 dianna72:這沒辦法解決嗎?若被扣押執行能再對債權人提不當得利? 01/19 01:25
: 推 dakkk:提再審 會停止強制執行吧 01/19 08:21
: → ROCKMANX6:強制執行法第18條 01/19 08:58
: → letita:訴訟詐欺應該就成立了阿,去報案不就好了,有那麼困難嗎? 01/19 12:02
-----------
第一點:
民事訴訟法 第 521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
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民事訴訟法 第 49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
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
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
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強制執行法 第18條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
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
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
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 第14條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
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
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
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
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提起異議之訴。
刑事訴訟法 第281條
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解釋:
1.本件支付命令確定後,詐騙集團立即開始聲請強制執行,已進入執行程序
"請問報案提訴訟詐欺,依法可以停止執行嗎?" 顯然不行啊!
2.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無法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2項,提異議之訴。
3.想依強執18條停止執行,須提出再審之訴。然而,按民訴496,需要
[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才得提出再審。
4.以目前去提出刑事告訴,地檢署偵查起訴(運氣好,弄個6~9月),然後呢?
債權人之後就不到庭放給他通緝,按刑訴281,就無法判決,
所以民事也無法提再審。
5.等到那天真的有提再審的機會,財產早就被弄光了,對方拿到錢就脫產
(反正支付命令上面的債權人都只是人頭而已),討得回來嗎?
ㄎㄎ
6.提不當得利,在支付命令效力存在的前提下,恐有困難,因詐騙集團受領
該款項的原因不就是經法院認證的假債權嗎? (受既判力所及)
7.現在詐騙集團非常厲害啊,法院章,檢察官等等以假亂真
一方面拿假的東西先騙你,
二方面再拿真的東西讓你以為,是假的所以不理他。(利用人的心態,本件就是如此)
集團首腦全都在大陸,以軍隊化方式管理,統一住處,兩個月搬一次家,
兩週換一次手機,經過層層考核,才能升職等,包吃住,騙到人才有獎金,
台灣與大陸間之聯繫,都靠"腳"(類似門徒裡面那種運貨的)溝通,
首腦都用假名,車手(拿錢,行動),匯款(收錢與大陸聯絡),幾乎不認識。
(小弟有幸,當過詐騙集團成員的辯護人,也協助過被害人求償,對於其組織嘆為觀止)
--
綜上,道長,這問題簡單嗎?
至少,我不認為啦,當事人也很難自己走後續法律程序,律師費應該幾十萬跑不掉。
依目前情況,還有些手段去干預執行程序進行甚或許還有些其他做法
(不過這就是小弟的智慧財產和社會人脈了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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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滿奇妙的,這洞有多大,來解釋一下
: 推 ChrisBear:支付命令上面都有寫可以在20天異議 自己不去怪誰 01/18 23:46
: → ChrisBear:況且本件也有救濟程序 01/18 23:47
: 推 Nipperdey:當事人自己可責性高!怪制度無意義~! 01/18 23:59
: 推 dianna72:這沒辦法解決嗎?若被扣押執行能再對債權人提不當得利? 01/19 01:25
: 推 dakkk:提再審 會停止強制執行吧 01/19 08:21
: → ROCKMANX6:強制執行法第18條 01/19 08:58
: → letita:訴訟詐欺應該就成立了阿,去報案不就好了,有那麼困難嗎? 01/19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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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民事訴訟法 第 521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
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民事訴訟法 第 49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
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
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
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強制執行法 第18條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
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
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
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 第14條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
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
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
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
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提起異議之訴。
刑事訴訟法 第281條
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解釋:
1.本件支付命令確定後,詐騙集團立即開始聲請強制執行,已進入執行程序
"請問報案提訴訟詐欺,依法可以停止執行嗎?" 顯然不行啊!
2.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無法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2項,提異議之訴。
3.想依強執18條停止執行,須提出再審之訴。然而,按民訴496,需要
[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才得提出再審。
4.以目前去提出刑事告訴,地檢署偵查起訴(運氣好,弄個6~9月),然後呢?
債權人之後就不到庭放給他通緝,按刑訴281,就無法判決,
所以民事也無法提再審。
5.等到那天真的有提再審的機會,財產早就被弄光了,對方拿到錢就脫產
(反正支付命令上面的債權人都只是人頭而已),討得回來嗎?
ㄎㄎ
6.提不當得利,在支付命令效力存在的前提下,恐有困難,因詐騙集團受領
該款項的原因不就是經法院認證的假債權嗎? (受既判力所及)
7.現在詐騙集團非常厲害啊,法院章,檢察官等等以假亂真
一方面拿假的東西先騙你,
二方面再拿真的東西讓你以為,是假的所以不理他。(利用人的心態,本件就是如此)
集團首腦全都在大陸,以軍隊化方式管理,統一住處,兩個月搬一次家,
兩週換一次手機,經過層層考核,才能升職等,包吃住,騙到人才有獎金,
台灣與大陸間之聯繫,都靠"腳"(類似門徒裡面那種運貨的)溝通,
首腦都用假名,車手(拿錢,行動),匯款(收錢與大陸聯絡),幾乎不認識。
(小弟有幸,當過詐騙集團成員的辯護人,也協助過被害人求償,對於其組織嘆為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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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道長,這問題簡單嗎?
至少,我不認為啦,當事人也很難自己走後續法律程序,律師費應該幾十萬跑不掉。
依目前情況,還有些手段去干預執行程序進行甚或許還有些其他做法
(不過這就是小弟的智慧財產和社會人脈了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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