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新招!不理支付命令 婦背債5千萬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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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東西接下來立法上沒有這麼困難啦,
也沒必要再討論甚麼不變期間那種,
那種沒必要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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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老師,馬上就反映時事,來篇說法了啊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120/32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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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21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
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小弟想法單純,認為未來521條修的樣子可能有兩個方向:

其中之一為: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未來係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一項第六款其他依法律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名義
(類似本票強執)

如果債務人受執行時,有債權不成立等其他情事,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二項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
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如此算是可以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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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就是這次立委提出較不好的修法方向。

(這種修法我個人不贊成,也無法解決目前會發生的詐騙情況)

[民事訴訟法並未強制要求債權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導致法院可能單憑債權人的聲請
狀便核發支付命令,是明顯的立法疏漏,下會期將推動修法,要求聲請支付命令的債
權人必須負擔一定程度的舉證責任]

坦白說,這種方式沒用啦,都要詐騙了,多一條偽造私文書,刑責又沒差...
反正也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無關痛癢。
也無法處理支付命令確定後的救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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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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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egan avatarMegan2014-01-22
要改就是修改救濟,如果發之前增加太多限制那督促程序也廢了
Irma avatarIrma2014-01-25
修改救濟程序一是增加救濟一是削弱命令效力
Dinah avatarDinah2014-01-27
支付命令就是要便捷 往舉證方向修有點四不像了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4-01-29
黃國昌老師一出手直指問題核心,司法院官員應該汗顏!
Susan avatarSusan2014-01-31
是否該賦予支付命令既判力?這不是法律系民訴課程必上的
Xanthe avatarXanthe2014-02-02
爭點嗎...老問題了,就要事情鬧大才有民眾關注(搖頭)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4-02-04
賦予執行力~不賦予既判力,公證書不也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