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3個月的薪水給法 - 加班
By Christine
at 2013-02-22T11:59
at 2013-02-22T11:5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uke72 (ccc)》之銘言:
: 回文比較清楚...
回文比較清楚
: 搜尋 /試用 就可以找到二十幾篇,其中還有試用期違法做標題的
: 之前也有過置底,版標,就是要再次嘗試洗刷大眾根深蒂固的觀念 "試用期"
: 只能說台灣的勞工教育真的是非常缺乏
認同
: 當然有問題發問是很好,因為真正可怕的是被壓榨還覺得理所當然的大多數勞工 orz
: (之前見過22k,半夜,假日,過年都在加班,還覺得這很正常的勞工...)
不認同 工作百百種
本薪低 靠加班費撐收入
或是逢年過節還要上班的工作比比皆是
客戶&消費者有需求 就會有人願意賺這筆錢
: 廢話說完了,回答你的問題
: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薪水就是薪水,勞委會也有一再發新聞說試用期違法
: 雖然它說的是資遣費的部分,不過薪水也適用
: 1. 三個月之後調薪,叫"加薪",而不是試用期過所以調回正常薪水
: 2. 試用期滿之後加薪,叫"畫大餅"
只要勞動契約或offer上有載明試用期後的薪資異動
並徵得勞方同意即可
: HTC去年也說高分紅,結果發幾顆滷蛋應該大家都知道,還沒有筷子
: 我之前公司當初也說年年調薪,分紅,年終至少兩個月
: 結果股東會開完就變成,除了董監事酬勞外,上述員工部份全部加總為鴨蛋一顆
: 扯遠了,總之別相信這種鬼話,紙上的數字才是一切,多久之後調薪只能當夢
: 反正先把人騙進來,之後就記錄,想走也不好走 (工作三個月離職會很難找工作)
: 我待過的幾間公司,沒有一間試用期滿就調薪的,甚至全公司加薪,就我未滿一年沒加
: 至於當初口頭說試用期滿調薪,結果沒調,第四個月還是拿offer寫的錢,有無違法?
: 勞基法沒試用期
這就是重點
白紙黑字才是一切 口頭說的聽聽就好
: 3. 它開54k,offer上寫明54k,那你第一個月就該拿這個數字
: 沒有試用期內只能先領22k這回事
: 若offer上54k,可是存摺只出現22k,然後HR又告訴你說因為試用期所以拿不到全薪
: 那恭喜你,白紙黑字鐵證如山,找律師索賠吧
: 不過通常大公司不會幹這種蠢事,畫大餅騙騙不懂的居多
正確
: 最後附上兩本故事書,雖然官員跟大老闆看這兩本都以為在看joke板
: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FL014930
: 還有這個
: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FL014931
最後重點
試用期不違法 是屬於契約自由
假試用期之名 卻違反勞基法規定的試用期各種名目才是問題
比方說如不錄用不發給資遣費
試用期間薪資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或是低於約定薪資但未徵得勞方同意
試用期間不支薪、或是沒有加班費
另外你推文舉的例子並不好
有工作就要給薪水是於法有據 不是說雙方約定就可以不給
契約一樣不能違反法規和善良風俗
下次建議換一個
--
: 回文比較清楚...
回文比較清楚
: 搜尋 /試用 就可以找到二十幾篇,其中還有試用期違法做標題的
: 之前也有過置底,版標,就是要再次嘗試洗刷大眾根深蒂固的觀念 "試用期"
: 只能說台灣的勞工教育真的是非常缺乏
認同
: 當然有問題發問是很好,因為真正可怕的是被壓榨還覺得理所當然的大多數勞工 orz
: (之前見過22k,半夜,假日,過年都在加班,還覺得這很正常的勞工...)
不認同 工作百百種
本薪低 靠加班費撐收入
或是逢年過節還要上班的工作比比皆是
客戶&消費者有需求 就會有人願意賺這筆錢
: 廢話說完了,回答你的問題
: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薪水就是薪水,勞委會也有一再發新聞說試用期違法
: 雖然它說的是資遣費的部分,不過薪水也適用
: 1. 三個月之後調薪,叫"加薪",而不是試用期過所以調回正常薪水
: 2. 試用期滿之後加薪,叫"畫大餅"
只要勞動契約或offer上有載明試用期後的薪資異動
並徵得勞方同意即可
: HTC去年也說高分紅,結果發幾顆滷蛋應該大家都知道,還沒有筷子
: 我之前公司當初也說年年調薪,分紅,年終至少兩個月
: 結果股東會開完就變成,除了董監事酬勞外,上述員工部份全部加總為鴨蛋一顆
: 扯遠了,總之別相信這種鬼話,紙上的數字才是一切,多久之後調薪只能當夢
: 反正先把人騙進來,之後就記錄,想走也不好走 (工作三個月離職會很難找工作)
: 我待過的幾間公司,沒有一間試用期滿就調薪的,甚至全公司加薪,就我未滿一年沒加
: 至於當初口頭說試用期滿調薪,結果沒調,第四個月還是拿offer寫的錢,有無違法?
: 勞基法沒試用期
這就是重點
白紙黑字才是一切 口頭說的聽聽就好
: 3. 它開54k,offer上寫明54k,那你第一個月就該拿這個數字
: 沒有試用期內只能先領22k這回事
: 若offer上54k,可是存摺只出現22k,然後HR又告訴你說因為試用期所以拿不到全薪
: 那恭喜你,白紙黑字鐵證如山,找律師索賠吧
: 不過通常大公司不會幹這種蠢事,畫大餅騙騙不懂的居多
正確
: 最後附上兩本故事書,雖然官員跟大老闆看這兩本都以為在看joke板
: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FL014930
: 還有這個
: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FL014931
最後重點
試用期不違法 是屬於契約自由
假試用期之名 卻違反勞基法規定的試用期各種名目才是問題
比方說如不錄用不發給資遣費
試用期間薪資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或是低於約定薪資但未徵得勞方同意
試用期間不支薪、或是沒有加班費
另外你推文舉的例子並不好
有工作就要給薪水是於法有據 不是說雙方約定就可以不給
契約一樣不能違反法規和善良風俗
下次建議換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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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Agnes
at 2013-02-23T19:48
at 2013-02-23T19:48
By Andy
at 2013-02-27T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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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13-03-02T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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