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雇不適任員工 - 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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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新進員工,有簽訂試用期3個月,

目前工作未滿1個月(已工作超過10日)

因工作態度問題,不想繼續聘用該員工,

主管口頭通知離職,並會給付薪資,

該員工要求支付支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

資遣費金額不大,公司願意支付

但事後發現開立非自願離職需要在離職日10天前做資遣通報

若資遣通報不足10日前,是否有被開罰案例?

請教人資前輩們,目前在尚未請員工填寫離職單和未退保的狀況下,

是否還有得補救的措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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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9-08-27
我公司的作法是給他後續十天的工資。離職日是後面十天。
所以有在規定內宣告,只是後面十天其實他不用來了。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9-09-01
謝謝解答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9-09-03
若員工不服告上調解,會不會以未給機會改善而駁回資譴?
Mason avatarMason2019-09-08
因態度不佳,不聽從上司指令,工作無法勝任,實在無法再
給予機會
Quanna avatarQuanna2019-09-11
十天後退保 薪資給到當日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9-09-14
建議不適任有完整明確考核方式,以利舉證
George avatarGeorge2019-09-14
如果是試用期自覺想離職,三個月內法條沒明文規定,是
否可於離職日前兩三天提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