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評核問題 - 人資
By Ina
at 2010-08-29T00:07
at 2010-08-29T00:07
Table of Contents
: 由於影響到其他同事的工作士氣
: 且該員工的個性長期來說不適合待在公司
: 怕對其他人產生不良影響
: 請教一些老經驗的長輩他們也是建議這種人不要留在公司比較好
: 所以目前老闆是指示希望不讓他通過試用期
:
: 但是一來我們從來沒有適用期評核不適任的狀況
: 且該員在專業工作上沒有特別的疏失
: 二來平常心機也有點重
: 很怕通知試用期不合格後該員工會有嚴重的反彈
反彈就反彈,資料準備好,不做虧心事,沒必要怕人家怎樣
當然,前提是不做虧心事
: 我老闆到時一定會請人資單位負責通知該員評核不合格
: 能否請大家提供專業的意見,一般這種狀況應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1.真的由人資出面比較好
2.公司小,老闆也應該會說明
: 告知對方評核不合格的部分用何種說法較不會有問題?
我年輕的時候,被人告知適用期不合格,是這樣說的
在有人告知我的前幾天,會有人不經意的在我面前說明
1.離開公司,通常沒有再回任的慣例
2.有些人離職,純最是因為工作條件不適合,不是能力不好
-------
接下來的某一天,單位主管約談我,簡單的跟我說明
1.適用期經過他們的觀察,覺得這段時間看起來不適合留任
2.直接詢問我要做到月中是月底,
不留機會給我,我回答告一段落,月底
我當時的情緒非常的混亂,畢竟這是我人生第一份正式的工作
我會到處找人詢問原因,以及接下來處理的方法
我破了該公司,數十年來不主動辭退人的紀錄
================
數十年後我學到的是,辭退員工,宜強調「工作適合性」問題
而非否定當事人的能力或個人特質
至於當事人問詳細原因,其實也不用說太細,畢竟已成定局
簡單帶過
================
我生第二次被辭退,其實我早已有警覺,已經先去找別的工作
但是老板還是花了一點時間,了解我的想法,以及我的未來計畫
老闆也說,跟我很有緣,跟我像兄弟一樣,其實以後還會有遇到的機會
我當時當然覺得那是場面話,我一點也沒有當真
================
我學到的是,辭退員工,還是可以好好談,不要覺得是虧欠員工
畢竟,公司還是要繼續營運下去,不辭退他,公司難以為繼
放寬心胸,多了解一下員工的規劃,必要時多幫忙
但,絕不可動搖
=================
: 法規上有什麼必須準備的資料或應付的費用呢?
1.勞動契約 簽約怎簽的?
2.辭退理由?到職多久?多久通知他離職?資遣費計算?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 19 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 對方是六月底到職的,我們是打算該給該做都做足,畢竟不是想省錢才砍人的
: 只是覺得工作氣氛比較重要.也不想因此讓對方留把柄
: 拜託大家提供一些意見~
如果擔心對方抗爭,那就一早進辦公室,就向他說明,然後找人陪他打包叫計程車走人
一點個人經歷意見,請參考
--
殺人放火只是年少輕狂的往事
品味獨特的外遇通姦,勇敢面對還可以成為典範
誰沒有過去啊
看似不合理的世界,有了利益跟立場後,似乎變合理了
看似不完美的現實,添加邏輯跟思想後,好像變完美了
我們都在出賣台灣的靈魂
--
: 且該員工的個性長期來說不適合待在公司
: 怕對其他人產生不良影響
: 請教一些老經驗的長輩他們也是建議這種人不要留在公司比較好
: 所以目前老闆是指示希望不讓他通過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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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一來我們從來沒有適用期評核不適任的狀況
: 且該員在專業工作上沒有特別的疏失
: 二來平常心機也有點重
: 很怕通知試用期不合格後該員工會有嚴重的反彈
反彈就反彈,資料準備好,不做虧心事,沒必要怕人家怎樣
當然,前提是不做虧心事
: 我老闆到時一定會請人資單位負責通知該員評核不合格
: 能否請大家提供專業的意見,一般這種狀況應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1.真的由人資出面比較好
2.公司小,老闆也應該會說明
: 告知對方評核不合格的部分用何種說法較不會有問題?
我年輕的時候,被人告知適用期不合格,是這樣說的
在有人告知我的前幾天,會有人不經意的在我面前說明
1.離開公司,通常沒有再回任的慣例
2.有些人離職,純最是因為工作條件不適合,不是能力不好
-------
接下來的某一天,單位主管約談我,簡單的跟我說明
1.適用期經過他們的觀察,覺得這段時間看起來不適合留任
2.直接詢問我要做到月中是月底,
不留機會給我,我回答告一段落,月底
我當時的情緒非常的混亂,畢竟這是我人生第一份正式的工作
我會到處找人詢問原因,以及接下來處理的方法
我破了該公司,數十年來不主動辭退人的紀錄
================
數十年後我學到的是,辭退員工,宜強調「工作適合性」問題
而非否定當事人的能力或個人特質
至於當事人問詳細原因,其實也不用說太細,畢竟已成定局
簡單帶過
================
我生第二次被辭退,其實我早已有警覺,已經先去找別的工作
但是老板還是花了一點時間,了解我的想法,以及我的未來計畫
老闆也說,跟我很有緣,跟我像兄弟一樣,其實以後還會有遇到的機會
我當時當然覺得那是場面話,我一點也沒有當真
================
我學到的是,辭退員工,還是可以好好談,不要覺得是虧欠員工
畢竟,公司還是要繼續營運下去,不辭退他,公司難以為繼
放寬心胸,多了解一下員工的規劃,必要時多幫忙
但,絕不可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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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上有什麼必須準備的資料或應付的費用呢?
1.勞動契約 簽約怎簽的?
2.辭退理由?到職多久?多久通知他離職?資遣費計算?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 19 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 對方是六月底到職的,我們是打算該給該做都做足,畢竟不是想省錢才砍人的
: 只是覺得工作氣氛比較重要.也不想因此讓對方留把柄
: 拜託大家提供一些意見~
如果擔心對方抗爭,那就一早進辦公室,就向他說明,然後找人陪他打包叫計程車走人
一點個人經歷意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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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放火只是年少輕狂的往事
品味獨特的外遇通姦,勇敢面對還可以成為典範
誰沒有過去啊
看似不合理的世界,有了利益跟立場後,似乎變合理了
看似不完美的現實,添加邏輯跟思想後,好像變完美了
我們都在出賣台灣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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