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關於自治條例的解讀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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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

第四條
特定行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地點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距離學校、醫院、公共圖書館一百公
尺以上。

第九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處代表人、負責人或營業場所管理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營業。


關於第四條的解讀,如果該行業沒有符合"設置地點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但是有符合"並距離學校、醫院、公共圖書館一百公尺以上"請問這樣能用第九條開罰嗎?


我有問負責人,負責人是說要同時違反才開罰

可是問題法規規定的"符合"規定是要同時成立(),那表示只有一項不成立,就是不符合

好像又跟負責人的說法有所矛盾,請問有人能解釋一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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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Zora avatarZora2013-01-10
須符合土管 不符合就得開罰
Kumar avatarKumar2013-01-13
正確的說 不合土管 就要回到土管限制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