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假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 加班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ei7744 (Wen)》之銘言:
: 想來想去腦子有點亂,希望有人可以給我解答!! 謝謝大家
: 關於月薪制工作的假日加班,我知道前2H是時薪*1.33,後面6H是*1.66

延長工時前兩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後兩小時    三分之二"以上"

1.33與1.66不合法,但勞工局稽查不會特別查這點,除非有人檢舉

: 那如果超過6H的也是*1.66嗎?
: 以及如果把底薪除30天用時薪100算,假日加班費是(800+100*1.33+100*1.66)還是因為休
: 假日本身已有計薪了,所以只是(800+462)呢?

要先清楚假別

目前勞基法規定的假有下列三種,給延長工時費用也不同

1.例假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
該日"應加倍"給薪,且另"應給予勞工補休"。

目前大多企業約定成俗的利假都是禮拜天,除非在勞動契約中有另外明訂,

或是貴單位屬排休制度,否則稽查時都會抓在禮拜天為例假。

2.休假日
雇主如遇紀念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或特別休假,
均應使勞工休假。雇主於休假 日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

這點其實很簡單,就是"國定假日"或員工與公司約定好的特別休假日出勤,

以上兩個休假是一定要加倍給薪,

月薪制來說就是多給今日出勤的錢,例如多給一天薪水800元,

時薪制就是直接時薪x2(因為時薪制人員休假沒算錢)

3.休息日
非屬國定假日或例假日之一般非出勤日

以週休二日來說,大多是指禮拜六,這其實也算是勞基法的一種彈性措施(?),

因為公務員是每週"兩日例假",勞工卻只有一日,所以雖然現在改成單週40小時,

但並不代表公司一定要給你週休二日,他可以排你一天上7小時禮拜六再來上5小時,

這樣單週也是40小時,

簡言之就是除了七日一定要休一日的例假外,公司額外約定的假就是休息日,

單週未超過40小時之前都不需要給加班費(當然單日超過8小時還是要),

如果是週六請員工來上班,基本上都是以平日延長工時計算,

也就是前兩小時三分之一以上;後兩小時三分之二以上,

第五小時開始由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三分之二以上。

: 希望幫忙解答~~謝謝!!

--

All Comments

Hardy avatarHardy2016-05-11
謝謝你詳細說明
Ivy avatarIvy2016-05-15
以免誤會補充說明:休息日加班,因當日有薪資,所以計算時
只能額外乘上0.34 or 0.67 當然公司願意多給更好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6-05-17
感謝你:)
Liam avatarLiam2016-05-18
幫忙提醒 休息日超過8小時的話 後面的1就要給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6-05-21
謝謝K大提醒
Edwina avatarEdwina2016-05-24
我們公司前兩小時的延長工時是用月薪/30/6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