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長官好~
小妹是一介小小營造廠~最近跟監造那邊因為一些罰款判定搞得非常不愉快,想請教一下
:
合約規定某文件需於每月10號前提送(含10號),本公司發文日期是10號,但監造及業主
收文是11號上午(親自送達無郵戳),監造認為逾期提送,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另外像本月遇到週日,監造那邊也無人上班,這樣變11日收文又變我們逾期,監造則一直
推說是業主要求的,請問公務機關是否真的有這個規定?上網查是沒有查到…
難不成之後每個公文都必須郵寄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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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是一介小小營造廠~最近跟監造那邊因為一些罰款判定搞得非常不愉快,想請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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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規定某文件需於每月10號前提送(含10號),本公司發文日期是10號,但監造及業主
收文是11號上午(親自送達無郵戳),監造認為逾期提送,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另外像本月遇到週日,監造那邊也無人上班,這樣變11日收文又變我們逾期,監造則一直
推說是業主要求的,請問公務機關是否真的有這個規定?上網查是沒有查到…
難不成之後每個公文都必須郵寄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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