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學校代理(長代一年)是否算年資? - 考試
By Carol
at 2011-10-27T00:08
at 2011-10-27T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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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七、 有關代課教師年資併計休假及可否按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疑義。
銓敘部 86.9.27(86)臺法二字第1517218號
一、 查本部七十六年七月十八日(七六)臺華典三字第一○一七九三號函釋略以,曾任
其他機關職務代理人或國中代理教師(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者),其後轉任公務人員
年資未銜接者,同意從寬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九條(按現為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於
其轉任公務人員滿一年後,始准將其轉任前之職務代理人年資併計休假。次查本部七十四
年十月十六日(七四)台華典三字第四九二九九號函釋略以,職務代理人補實,其未曾中
斷之職務代理年資,同意從寬比照約僱人員之規定辦理併資休假。再查本部八十二年九月
六日八二台華法一字第○八八七○一五號函釋略以,原任約僱人員經考試錄取分配實習,
其於實習期間,尚未補實為公務人員,依規定尚不能核給休假,俟實習期滿正式任用後,
再併計其原任約僱人員及實習期間之服務年資,按當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二、 本案代課教師如年資銜接,准予併計休假,其休假日數應按在職月數比例核給時,
所謂在職月數是指在取得休假資格後之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抑是指其取得休假資格之當月
起算至年終十二月止之總月數一節,茲就曾任國中代課(代理)教師轉任公務人員年資銜
接者,分復其實務訓練期滿後休假計算之態樣如次:
(一) 如於轉任當年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所稱「按當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係以其轉任公務人員前原具代課教師年資為基本年資,按其轉任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
例核給休假,例如:某甲代課教師年資二年又十個月,於八十六年三月轉任公務人員,於
同年九月實務訓練期滿,並任職至年終,該員八十六年轉任後在職月數為十個月,以其上
開代課年資則當年休假日數為六日。(7×10/12)
(二) 如於轉任後之次年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則以其轉任前之代課教師年資併計轉
任當年任職至年終之在職月數為基本年資,核給次年之休假。例如:某乙原代課教師年資
二年又十個月,於八十六年九月轉任公務人員,於八十七年三月實務訓練期滿,該員截至
八十六年底共有三年又二個月年資,則其八十七年休假日數為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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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niel
at 2011-10-29T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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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inah
at 2011-11-01T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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