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本人任職某國營企業,近來人事單位行文有關工作經歷提敘資訊,其中又以兩年為門檻
,本人剛好也曾任職某公職1年11月17天,姑且不論工作相不相近等其他問題,單就日期認定
問題!提敘部份如果不足月,是以月還是日為單位?換句話說!本人年資可以用兩年來看待嗎
?如果有相關的依據或條文,可否提供!另外,我記得考績規定細則是以月為單位,不足月
以月看待! 謝謝
ps:本公司人事都是從嚴認定!如同1月2日進公司,七月一實習期滿,理論上應該為另與
考核<依據公務員考績法細則不足月以月為單位>,本公司考績規定沒那麼細.本應
參照公務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
,不過當時本人並未爭取相關可能權益,如今剛好有提敘的函文申請,1年11月
17天,我相信本公司人事一定又以未滿兩年來認定!公務人員考績法細則不足月以月為
單位,而提敘部份是否也有相關規定??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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