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 月休八天 制度 - 加班
By Valerie
at 2011-10-02T11:31
at 2011-10-02T11:31
Table of Contents
1.月薪19000,內容如果都是工資的話,就符合勞資21最低工資,目前為計月17880元
2.依解釋令 (87)台勞動二 字第 005056 號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
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
1.月薪19000,內容如果都是工資的話,就符合勞資21最低工資,目前為計月17880元
2.依解釋令 (87)台勞動二 字第 005056 號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
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
後之原休假日 (紀念節日之當日) 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
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另外勞基法沒有寫全年休假日數為110天
這麼算110天是指勞基37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但這19天可能是您規劃的例假或休息日。
例假看勞基36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要不要補假就要看規劃。
因此請以勞基30條以兩週或八週工時來設計。
八週工時適用行業,製造業以下解釋令適用
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 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
「經本會指定適用該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製造業
勞基30-1條四週要看適用行業
工時調整要勞基協商喔。
因此在前題一日工作8小時八週休八天例假。休息日為六日。就合符法令。
因為七日內六日出勤一日8小時,八週總工時384小時
用目前一週42*8=336的總工時多了48小時共六天。
而這六天。排在19天應放假日就沒有衍生加班費的部分
規劃請要遵守,以下罰的很重看勞基79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1.符合七休一
2.要勞資協商後,再行工時變形,總時數上要符合勞基30
3.若勞基37應放假之日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
定應放假之日出勤時,請依勞基39條,給於加班費
第39條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工資加倍不是指每小時平均工資額乘2
內政部七十三年十月十八日(73)台內勞字第256453號函
一、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
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除依同條規定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該實際從事工作之休
假日內應得工資而言。
二、第四十條第一項所稱「加倍發給」意義亦同。
============以法律、解釋令,如有其他先進意見不在此限========================
※ 引述《kenny7210 (kenny)》之銘言:
: 公司是製造業 現場人員皆採排班方式
: 所有人都是排休 月休八天 全年休96天(國定假日跟過年也沒有另外放)
: 月薪就19000 沒有加班費
: 我想問的是,請問這樣符合勞基法嗎?
: 勞基法全年休假日數應該是110天才對吧? (52 + 26 + 26/2 +19=110)
: 月休八天是符合兩週84工時,但全年休假日數就是差了110-96=14天
: 所以這14天,公司是不是應該補發加班費給員工才對?
: 煩請HR高手解惑,謝謝.
--
2.依解釋令 (87)台勞動二 字第 005056 號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
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
1.月薪19000,內容如果都是工資的話,就符合勞資21最低工資,目前為計月17880元
2.依解釋令 (87)台勞動二 字第 005056 號
全文內容: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
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
後之原休假日 (紀念節日之當日) 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
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另外勞基法沒有寫全年休假日數為110天
這麼算110天是指勞基37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但這19天可能是您規劃的例假或休息日。
例假看勞基36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要不要補假就要看規劃。
因此請以勞基30條以兩週或八週工時來設計。
八週工時適用行業,製造業以下解釋令適用
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 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
「經本會指定適用該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製造業
勞基30-1條四週要看適用行業
工時調整要勞基協商喔。
因此在前題一日工作8小時八週休八天例假。休息日為六日。就合符法令。
因為七日內六日出勤一日8小時,八週總工時384小時
用目前一週42*8=336的總工時多了48小時共六天。
而這六天。排在19天應放假日就沒有衍生加班費的部分
規劃請要遵守,以下罰的很重看勞基79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1.符合七休一
2.要勞資協商後,再行工時變形,總時數上要符合勞基30
3.若勞基37應放假之日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
定應放假之日出勤時,請依勞基39條,給於加班費
第39條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工資加倍不是指每小時平均工資額乘2
內政部七十三年十月十八日(73)台內勞字第256453號函
一、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
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除依同條規定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該實際從事工作之休
假日內應得工資而言。
二、第四十條第一項所稱「加倍發給」意義亦同。
============以法律、解釋令,如有其他先進意見不在此限========================
※ 引述《kenny7210 (kenny)》之銘言:
: 公司是製造業 現場人員皆採排班方式
: 所有人都是排休 月休八天 全年休96天(國定假日跟過年也沒有另外放)
: 月薪就19000 沒有加班費
: 我想問的是,請問這樣符合勞基法嗎?
: 勞基法全年休假日數應該是110天才對吧? (52 + 26 + 26/2 +19=110)
: 月休八天是符合兩週84工時,但全年休假日數就是差了110-96=14天
: 所以這14天,公司是不是應該補發加班費給員工才對?
: 煩請HR高手解惑,謝謝.
--
Tags:
加班
All Comments
By Daniel
at 2011-10-02T17:09
at 2011-10-02T17:09
Related Posts
我被用工讀金聘請碩班研究助理
By Jacky
at 2011-09-30T19:52
at 2011-09-30T19:52
請問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
By Elvira
at 2011-09-30T11:59
at 2011-09-30T11:59
請問關於 月休八天 制度
By Audriana
at 2011-09-29T22:47
at 2011-09-29T22:47
請問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
By Tom
at 2011-09-29T21:15
at 2011-09-29T21:15
有簽訂契約 不預告離職
By Elvira
at 2011-09-28T10:27
at 2011-09-28T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