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離婚了可以請育嬰假嗎? - 公職
By Aaliyah
at 2016-05-05T22:01
at 2016-05-05T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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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回覆一下,
小弟在3月23日到銓敘部部長信箱留言,
終於在今天收到回應,
即使沒有監護權,但只要是實際照顧者,
一樣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發文字號:部銓四字第1054084932號
先生您好:
您於民國105年3月20日及同年月23日寄給本部「部長信箱」的電子 郵件,詢問有關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疑義一事,為您說明如下: 一、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
薪辦法)第4條第2項 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 除第1款
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 依權責辦理:一、養育3足歲以下子
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 一方申請為限。……」第6條規定:「(第1項)留職停薪人 員
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 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
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第3項)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
消 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20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 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30
日內通知其復職;如未申請復職 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30日內復職;逾期未
復職 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復依本部101年2月17日
部銓四字第1013548073號電子郵件略 以,公務人員如為單親,且有扶養3足歲以下子女之
事實,即 得依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 薪。 二、有關所詢
您於104年離婚,由女方取得子女監護權,但您是孩 子的實際照顧者,得否申請育嬰留職
停薪一節,茲以公務人 員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者,依前開規定,原則上係以本人或配 偶
之一方申請為限,至公務人員如為單親,係就是否具有養 育子女之事實認定得否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爰您所詢疑義, 參照前開本部101年2月17日電子郵件之意旨,如您未具有
子女監護權,但經服務機關查明,確有扶養3足歲以下子女之事 實,得依留職停薪辦法第4
條第2項第1款規定,辦理育嬰留職 停薪;惟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扶養之子女如改由具
監護權 之另一方扶養,應即依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復職;如 未申請復職者,服
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30日內復職; 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
之事由外,視 同辭職。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 引述《nnz938 (阿祥)》之銘言:
: 大家好,小弟離婚時小孩的監護人是登記在媽媽身上,但實際照顧者是本人,請問這種狀況我可以請育嬰留職停薪嗎?如果可以,需要什麼證明呢?謝謝各位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D5833.
--
小弟在3月23日到銓敘部部長信箱留言,
終於在今天收到回應,
即使沒有監護權,但只要是實際照顧者,
一樣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發文字號:部銓四字第1054084932號
先生您好:
您於民國105年3月20日及同年月23日寄給本部「部長信箱」的電子 郵件,詢問有關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疑義一事,為您說明如下: 一、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
薪辦法)第4條第2項 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 除第1款
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 依權責辦理:一、養育3足歲以下子
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 一方申請為限。……」第6條規定:「(第1項)留職停薪人 員
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 職。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
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第3項)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
消 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20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 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30
日內通知其復職;如未申請復職 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30日內復職;逾期未
復職 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復依本部101年2月17日
部銓四字第1013548073號電子郵件略 以,公務人員如為單親,且有扶養3足歲以下子女之
事實,即 得依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 薪。 二、有關所詢
您於104年離婚,由女方取得子女監護權,但您是孩 子的實際照顧者,得否申請育嬰留職
停薪一節,茲以公務人 員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者,依前開規定,原則上係以本人或配 偶
之一方申請為限,至公務人員如為單親,係就是否具有養 育子女之事實認定得否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爰您所詢疑義, 參照前開本部101年2月17日電子郵件之意旨,如您未具有
子女監護權,但經服務機關查明,確有扶養3足歲以下子女之事 實,得依留職停薪辦法第4
條第2項第1款規定,辦理育嬰留職 停薪;惟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扶養之子女如改由具
監護權 之另一方扶養,應即依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復職;如 未申請復職者,服
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30日內復職; 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
之事由外,視 同辭職。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 引述《nnz938 (阿祥)》之銘言:
: 大家好,小弟離婚時小孩的監護人是登記在媽媽身上,但實際照顧者是本人,請問這種狀況我可以請育嬰留職停薪嗎?如果可以,需要什麼證明呢?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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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at 2016-05-05T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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