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員工 - 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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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

我們公司面臨一個問題,
總經理常常有一些業務方面的任務無法被執行,
主因是業務副總的不配合,
如果要資遣此位大頭,請問有什麼理由在勞基法上比較站的住腳的
可以用無法配合與執行公司相關業務的理由嗎?

小弟想了幾天實在是想破頭
請各位前輩幫幫忙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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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1-03-12
請愛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這麼夯的名義做HR不能不曉得~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1-03-13
個人覺得用11-4比較好,比較不會有爭議,11-5要舉證雙方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1-03-16
容易撕破臉,11-4畫張組織圖就結案,業務經理直屬總經理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1-03-16
隔幾天找到人,再調整回來就好了!
Thomas avatarThomas2011-03-21
先確認個問題....他是勞工嗎....還是委任經理人
Ida avatarIda2011-03-24
已經是【副總】級了,這種的資遣案不適合由HR來發動。
Poppy avatarPoppy2011-03-29
就算要做,也該是HR Head出手,原po確定要拿飯碗來搏?
Hardy avatarHardy2011-03-31
意見同上 在哪個層級就作什麼事情 副總層級的麻煩請上面
先談妥 小職員只要負責行政程序就好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1-04-05
要看公司規模吧,不需要一聽到副總就覺得好像很大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