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之前公司在砍人時
小弟自願加入資遣名單中
拿到的離職證明
原因是勞基法11條第5款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請問若有需要再重回電子業
新公司是否會刁這一項?
上網查了一下 好像有些公司會看離職原因有些不會
不知道板上有沒有朋友有相關的經驗
可以指點一下
謝謝各位<(_ _)>
--
之前公司在砍人時
小弟自願加入資遣名單中
拿到的離職證明
原因是勞基法11條第5款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請問若有需要再重回電子業
新公司是否會刁這一項?
上網查了一下 好像有些公司會看離職原因有些不會
不知道板上有沒有朋友有相關的經驗
可以指點一下
謝謝各位<(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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