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成提升效率 反對粗糙的三趴改革 - 考試
By Lucy
at 2010-03-23T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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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3 中國時報 【本報訊】
考試院日前提出公務人員考績評等的修正方案,引發了不少討論。此方案重點之一是三年
考績丙等就得解聘,而重點之二是各單位每年至少有百分之三的考績要打丙等。這樣的改
革方案當然可以討論,但糟糕的是,社會上並沒有出現理性思辨,卻在贊成與否的二元氣
氛中,形成改革者與被改革者的對立。台灣公務員的文化需要改變,要從原本的保守被動
,轉換成積極主動,相信這個改革方向大家都贊成;但要如何才能達到這樣的目的,則是
需要仔細琢磨的。目前這件事的分析思辨有相當的盲點,值得一一提出來檢視。
首先,我們必須要先釐清,當前公務員或有的心態保守與任事不夠積極,究竟是法
律問題還是文化問題。現有的公務員考績法從沒有禁止主官將若干百分比的部屬考績打為
丙等;不要說三%,就算要打卅%丙等考績,也未於法不合。再以不適任捲鋪蓋的處分來
看,當局若是要執行像「郭冠英」那樣的處分效率,也絕對可以產生極大的警惕效果。主
管官員放著現有的法律空間不用,任令公務員保守消極,可見這背後是個公務員文化的問
題,而不是法律問題。莫名其妙訂下三%門檻、三丙開除的規定,除了搏取民粹支持之外
,恐怕沒有多少實質效果。
其次,究竟該不該以立法方式訂定一個丙等懲處的比例?包括刑法在內的所有處罰
,其目的都是「刑期無刑」,要以處罰來嚇阻負面作為,積極促成正面的努力。然而一旦
三%形諸法律文字,就萬難修改。假若張忠謀或嚴長壽這樣的管理大師做了行政院長,三
年之後把台灣公務員的士氣全面提升,轄下人員個個負責盡職。請問屆時再要強制三%的
丙等考績,是否是「為了打丙等而打丙等」?台北市副市長對考績新法的反彈如果是基於
上述保護優秀進步同仁的心態,又有什麼不對?平頭式的訂下三%僵硬丙等比例,是否違
反了「制定處罰是為了避免處罰」的管理學基本原則?
此次所謂三趴改革的第三個缺失,就是訴諸民粹、掀起對立。台灣目前有公務員一
百零四萬人,佔全體勞動力一千一百萬人約十%。主管單位為推行所謂的公務員改革,竟
然對民眾以民調方式詢問是否支持。這樣粗糙的做法,等於是號召那九十%的非公務員去
改革那十%的公務員。我們承認現在公務員中有若干比例的心態、做法甚至人品都有革新
的空間,但以民調方式宣稱社會有過半數的人民支持改革那小比例的公務員,那根本就是
民粹二分、製造對立。
在全台失業率近六%、民眾實質薪資十年未調漲的前提下,受訪民眾大概會同意對
任何一個工作群體減薪、增加淘汰率。公務人員是無聲的一群,除了少數投書媒體之外,
其餘大多數默默工作者剎時間都成了「被改革」的對象,根本是在被輿論羞辱。考試院什
麼事都還沒做成,就掀起如此大的對立與反彈,這又豈是改革者應有的莽撞做法?
最後,既然公務員改革是由考試院、銓敘部所提出,我們也不免要檢視一下這一群
呼籲改革者本身的道德正當性。有些讀者投書媒體指出,要將事務官視為被改革者、訂下
三%的丙考門檻,那麼人民更有權利要看看那批政務官的績效。去年國際諸多信用評等機
構將台灣財政評等降等三次,難道不是對財政、主計首長的丙等考績?財主首長有去職嗎
?而主導此次改革的銓敘部長,原本是國民黨行管會的主委,其主管黨產數年期間卻始終
清不掉全民咒罵的該黨黨產包袱,他的考績是否也該是丙等?他有發動此次「改革別人」
的道德正當性嗎?考試院固然有修改考績法的提案權力,但既然要做這麼大的更動,恐怕
不宜由紀錄欠佳者吹改革號角吧?
考試院幾位首長上任之後,就積極提出改進方案,在態度上應予肯定。但是,前一
陣子所提的公務員行政中立法遭學術單位強力反彈,外界質疑該院弄不清楚行政與學術的
分際,爭議迄今尚未釐清。事隔數月,該院又提出一個變動更大的考績法修正案。坦白說
,我們認為這個案子在問題理解上認知有誤、在管理邏輯上概念有差、在社會操作上粗糙
民粹、在主事者背景上也有難以服眾的公信力瑕疵。我們完全不在乎一個改革案會不會造
成選票流失,而是從概念上就不能同意這樣的所謂改革。
結論很簡單:我們贊成公務員效率革新,但反對這樣粗糙的所謂考績三趴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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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日前提出公務人員考績評等的修正方案,引發了不少討論。此方案重點之一是三年
考績丙等就得解聘,而重點之二是各單位每年至少有百分之三的考績要打丙等。這樣的改
革方案當然可以討論,但糟糕的是,社會上並沒有出現理性思辨,卻在贊成與否的二元氣
氛中,形成改革者與被改革者的對立。台灣公務員的文化需要改變,要從原本的保守被動
,轉換成積極主動,相信這個改革方向大家都贊成;但要如何才能達到這樣的目的,則是
需要仔細琢磨的。目前這件事的分析思辨有相當的盲點,值得一一提出來檢視。
首先,我們必須要先釐清,當前公務員或有的心態保守與任事不夠積極,究竟是法
律問題還是文化問題。現有的公務員考績法從沒有禁止主官將若干百分比的部屬考績打為
丙等;不要說三%,就算要打卅%丙等考績,也未於法不合。再以不適任捲鋪蓋的處分來
看,當局若是要執行像「郭冠英」那樣的處分效率,也絕對可以產生極大的警惕效果。主
管官員放著現有的法律空間不用,任令公務員保守消極,可見這背後是個公務員文化的問
題,而不是法律問題。莫名其妙訂下三%門檻、三丙開除的規定,除了搏取民粹支持之外
,恐怕沒有多少實質效果。
其次,究竟該不該以立法方式訂定一個丙等懲處的比例?包括刑法在內的所有處罰
,其目的都是「刑期無刑」,要以處罰來嚇阻負面作為,積極促成正面的努力。然而一旦
三%形諸法律文字,就萬難修改。假若張忠謀或嚴長壽這樣的管理大師做了行政院長,三
年之後把台灣公務員的士氣全面提升,轄下人員個個負責盡職。請問屆時再要強制三%的
丙等考績,是否是「為了打丙等而打丙等」?台北市副市長對考績新法的反彈如果是基於
上述保護優秀進步同仁的心態,又有什麼不對?平頭式的訂下三%僵硬丙等比例,是否違
反了「制定處罰是為了避免處罰」的管理學基本原則?
此次所謂三趴改革的第三個缺失,就是訴諸民粹、掀起對立。台灣目前有公務員一
百零四萬人,佔全體勞動力一千一百萬人約十%。主管單位為推行所謂的公務員改革,竟
然對民眾以民調方式詢問是否支持。這樣粗糙的做法,等於是號召那九十%的非公務員去
改革那十%的公務員。我們承認現在公務員中有若干比例的心態、做法甚至人品都有革新
的空間,但以民調方式宣稱社會有過半數的人民支持改革那小比例的公務員,那根本就是
民粹二分、製造對立。
在全台失業率近六%、民眾實質薪資十年未調漲的前提下,受訪民眾大概會同意對
任何一個工作群體減薪、增加淘汰率。公務人員是無聲的一群,除了少數投書媒體之外,
其餘大多數默默工作者剎時間都成了「被改革」的對象,根本是在被輿論羞辱。考試院什
麼事都還沒做成,就掀起如此大的對立與反彈,這又豈是改革者應有的莽撞做法?
最後,既然公務員改革是由考試院、銓敘部所提出,我們也不免要檢視一下這一群
呼籲改革者本身的道德正當性。有些讀者投書媒體指出,要將事務官視為被改革者、訂下
三%的丙考門檻,那麼人民更有權利要看看那批政務官的績效。去年國際諸多信用評等機
構將台灣財政評等降等三次,難道不是對財政、主計首長的丙等考績?財主首長有去職嗎
?而主導此次改革的銓敘部長,原本是國民黨行管會的主委,其主管黨產數年期間卻始終
清不掉全民咒罵的該黨黨產包袱,他的考績是否也該是丙等?他有發動此次「改革別人」
的道德正當性嗎?考試院固然有修改考績法的提案權力,但既然要做這麼大的更動,恐怕
不宜由紀錄欠佳者吹改革號角吧?
考試院幾位首長上任之後,就積極提出改進方案,在態度上應予肯定。但是,前一
陣子所提的公務員行政中立法遭學術單位強力反彈,外界質疑該院弄不清楚行政與學術的
分際,爭議迄今尚未釐清。事隔數月,該院又提出一個變動更大的考績法修正案。坦白說
,我們認為這個案子在問題理解上認知有誤、在管理邏輯上概念有差、在社會操作上粗糙
民粹、在主事者背景上也有難以服眾的公信力瑕疵。我們完全不在乎一個改革案會不會造
成選票流失,而是從概念上就不能同意這樣的所謂改革。
結論很簡單:我們贊成公務員效率革新,但反對這樣粗糙的所謂考績三趴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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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e
at 2010-03-26T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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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miltion
at 2010-03-30T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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