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職 比敘 提敘 休假 - 公職
By Tristan Cohan
at 2009-08-13T18:30
at 2009-08-13T18:30
Table of Contents
去年有幸考上普考,由於先前是職業軍人的身分,因此也有相關比敘、提敘的
問題,在板上爬過許多文章,也請教過許多前輩以及承辦人員,終於在前陣子完成
比敘、提敘的動作。之前在這板上受到許多前輩的幫助,所以打算花點時間把整個
經過整理一下,以方便日後給需要的人查詢。
簡單先定義一下:
比敘:依照軍中階級,對照可比敘之職等,再依所"佔"職缺,敘至相當職等。
提敘:比敘完成後,依照該階級年資提敘本俸或年功俸,高資可以低敘或保留,低
資只能放棄。
流程如下:
第一步當然是要考上公職,報到後先跟人事提出日後有比敘、提敘的需求,讓
人事先有心理準備,因為不是每個人事都有承辦過相關的業務,我的人事便是如此
,幸好他還蠻盡責的,很快就幫我整理出相關的資料。接著會開始基礎訓練跟實務
訓練,這個時候就可以開始準備資料了,包括任官令、退伍令及軍職經歷查註,一
般是軍職經歷查註較有問題,不過我連任官令都有問題,只好申請補發。
任官令:薄薄的一張,攤開來跟B5紙差不多大,初任官跟晉升都會發,跟派令
不一樣,不見的請備妥軍種、官科、兵籍號碼、任官日期、晉升日期
,逕洽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02)23116117、22342725申請補發。
退伍令:相信這一張大家都保存很好,我沒弄丟,所以不知道怎麼申請補發。
軍職經歷查註:這東西要跟所屬地區的後備指揮部申請,後指部資料如下:
http://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2472&p=23403
中華民國國防部中文版>>服役指南>>常備兵服役指南>>附錄
所需資料如下:
http://afrc.mnd.gov.tw/Publish.aspx?cnid=1376&p=13709&Level=2
法令信箱>>法令管理類
一、申請書一份(敘明用途)。
二、公務人員履歷表二份(詳填表內各項,並貼二吋半身照片)。
三、退伍令(或離職證明文件)影印本一份。
四、查註單位認為必要時得檢附戶籍謄本一份。
五、由當事人報請所隸縣市後備司令部,隨附兵籍表核轉原核退單位
辦理。
上述申請書如下:
http://afrc.mnd.gov.tw/Publish.aspx?cnid=1334&p=13733&Level=3
為民服務>>縣市服務台>>服務項目>>17
可能各地辦理方法有些差異,所以最好先電話聯繫,我當時申請還需
要一個中型信封、30元回郵、身分證、印章,親自去辦,後來聽說可
以郵寄辦理,大約一個月時間可以收到。
以上資料備齊之後,就等考試及格了(實務訓結束),我的例子是實務訓結束前
幾天人事就幫我報文官培訓所請證,大約一個多月時間收到派令,再將上面資料交
給人事彙整之後報銓敘部,然後就等銓敘結果下來,中間大概還要將近一個月,今
年四月13日完成銓敘。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條 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者,其軍職官等官階,與
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將具有簡任任用資格者,相當簡任第十三職等、第十四職等職務。
二、少將具有簡任任用資格者,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第十二職等職務。
三、上校具有簡任任用資格者,相當簡任第十職等職務。
四、中校具有薦任任用資格者,相當薦任第八職等、第九職等職務。
五、少校具有薦任任用資格者,相當薦任第七職等職務。
六、上尉具有薦任任用資格者,相當薦任第六職等職務。
七、中尉、一等士官長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
八、少尉、二等士官長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四職等職務。
九、三等士官長、上士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三職等職務。
十、中士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二職等職務。
十一、下士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一職等職務。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
用資格者,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該官等內相當職等及俸級,指
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之後備軍人,應先依其軍職官等官階,
依下列規定比照取得相當職等任用資格後,其軍職年資自比照之職等最低
俸級起敘,按每滿一年提高一級敘至該職等本俸最高級;如有積餘年資,
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提敘年功俸級。高資可以低採,低資不得高
採,同一年資不得重複採計,且前後畸零月數亦不得合併採計:
一、所任職務列單一職等時,以與所任職等相當之軍職官等官階,比照
取得該職等任用資格。
二、所任職務列二個職等以上時,以與所任職務列等範圍內相當之最高
軍職官等官階,比照取得所對照之職等任用資格。
三、所任職務最低職等高於其最高軍職官等官階對照相當之職等時,比
照取得該最高軍職官等官階所對照之職等任用資格。
依前項規定,以軍職官等官階比照取得相當職等任用資格時,如為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對照跨職等資格者,均比照取得較低職等任
用資格。如其軍職之年終考績年資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
項考績升等之規定,按年核算比照取得較高職等任用資格。比照取得較高
職等任用資格之軍職年終考績年資,不得於該較高職等中再提敘俸級。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合格,轉任簡任低職等
職務及先以薦任第八職等或第九職等任用者,除予合格實授外,其依規定
應取得之較高官等職等之任用資格,仍予保留。轉任高職等職務任用,依
法准予權理者,亦得權理。
本條規定限適用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公務人員任用、俸給
法施行後之轉任人員。
我比敘、提敘之後是委五本俸四級,對照這條規定來說明:因為我是上尉退伍
,理應可以比敘至薦六,但是因為我是普考及格,所以是委任官等,而且所佔職缺
是委四到委五,所以比敘到委五本俸一級,接著再將三年的中尉年資拿來提敘,變
成委五本俸四級。
如果我是初考或五等及格,佔委一到委三的缺,則只能比敘到委三,再想辦法
佔到委五的缺,即可比敘到委五。如果要敘到薦六,一定要取得薦任資格,須透過
高考、三等、升等考或升等訓,不過實際上意義不大。
年資在本俸部分可以提到本俸最高級,並不受職系影響,但若高過本俸,提到
年功俸的話,則必須職系相當且考績優良。我的職系並不符合,這也是我沒有把上
尉年資拿下來提敘的原因。
關於休假的算法,服役年資跟軍校年資是可以合併計算的,這部分當初也查了
不少規定,主要是依據銓敘部八八台法二字第一七九七一一三號函釋。我的例子軍
校折算兩年三個月,加上服役八年,共計10年三個月,給假28天,去年在職3/12年
,所以今年的休假是 28*3/12=7天。
以上,提供需要的人參考。
--
第一最好不相見,如此便可不相戀, 第二最好不相知,如此便可不相思。
--
問題,在板上爬過許多文章,也請教過許多前輩以及承辦人員,終於在前陣子完成
比敘、提敘的動作。之前在這板上受到許多前輩的幫助,所以打算花點時間把整個
經過整理一下,以方便日後給需要的人查詢。
簡單先定義一下:
比敘:依照軍中階級,對照可比敘之職等,再依所"佔"職缺,敘至相當職等。
提敘:比敘完成後,依照該階級年資提敘本俸或年功俸,高資可以低敘或保留,低
資只能放棄。
流程如下:
第一步當然是要考上公職,報到後先跟人事提出日後有比敘、提敘的需求,讓
人事先有心理準備,因為不是每個人事都有承辦過相關的業務,我的人事便是如此
,幸好他還蠻盡責的,很快就幫我整理出相關的資料。接著會開始基礎訓練跟實務
訓練,這個時候就可以開始準備資料了,包括任官令、退伍令及軍職經歷查註,一
般是軍職經歷查註較有問題,不過我連任官令都有問題,只好申請補發。
任官令:薄薄的一張,攤開來跟B5紙差不多大,初任官跟晉升都會發,跟派令
不一樣,不見的請備妥軍種、官科、兵籍號碼、任官日期、晉升日期
,逕洽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02)23116117、22342725申請補發。
退伍令:相信這一張大家都保存很好,我沒弄丟,所以不知道怎麼申請補發。
軍職經歷查註:這東西要跟所屬地區的後備指揮部申請,後指部資料如下:
http://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2472&p=23403
中華民國國防部中文版>>服役指南>>常備兵服役指南>>附錄
所需資料如下:
http://afrc.mnd.gov.tw/Publish.aspx?cnid=1376&p=13709&Level=2
法令信箱>>法令管理類
一、申請書一份(敘明用途)。
二、公務人員履歷表二份(詳填表內各項,並貼二吋半身照片)。
三、退伍令(或離職證明文件)影印本一份。
四、查註單位認為必要時得檢附戶籍謄本一份。
五、由當事人報請所隸縣市後備司令部,隨附兵籍表核轉原核退單位
辦理。
上述申請書如下:
http://afrc.mnd.gov.tw/Publish.aspx?cnid=1334&p=13733&Level=3
為民服務>>縣市服務台>>服務項目>>17
可能各地辦理方法有些差異,所以最好先電話聯繫,我當時申請還需
要一個中型信封、30元回郵、身分證、印章,親自去辦,後來聽說可
以郵寄辦理,大約一個月時間可以收到。
以上資料備齊之後,就等考試及格了(實務訓結束),我的例子是實務訓結束前
幾天人事就幫我報文官培訓所請證,大約一個多月時間收到派令,再將上面資料交
給人事彙整之後報銓敘部,然後就等銓敘結果下來,中間大概還要將近一個月,今
年四月13日完成銓敘。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條 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者,其軍職官等官階,與
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之對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將具有簡任任用資格者,相當簡任第十三職等、第十四職等職務。
二、少將具有簡任任用資格者,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第十二職等職務。
三、上校具有簡任任用資格者,相當簡任第十職等職務。
四、中校具有薦任任用資格者,相當薦任第八職等、第九職等職務。
五、少校具有薦任任用資格者,相當薦任第七職等職務。
六、上尉具有薦任任用資格者,相當薦任第六職等職務。
七、中尉、一等士官長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
八、少尉、二等士官長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四職等職務。
九、三等士官長、上士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三職等職務。
十、中士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二職等職務。
十一、下士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一職等職務。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
用資格者,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該官等內相當職等及俸級,指
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之後備軍人,應先依其軍職官等官階,
依下列規定比照取得相當職等任用資格後,其軍職年資自比照之職等最低
俸級起敘,按每滿一年提高一級敘至該職等本俸最高級;如有積餘年資,
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提敘年功俸級。高資可以低採,低資不得高
採,同一年資不得重複採計,且前後畸零月數亦不得合併採計:
一、所任職務列單一職等時,以與所任職等相當之軍職官等官階,比照
取得該職等任用資格。
二、所任職務列二個職等以上時,以與所任職務列等範圍內相當之最高
軍職官等官階,比照取得所對照之職等任用資格。
三、所任職務最低職等高於其最高軍職官等官階對照相當之職等時,比
照取得該最高軍職官等官階所對照之職等任用資格。
依前項規定,以軍職官等官階比照取得相當職等任用資格時,如為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對照跨職等資格者,均比照取得較低職等任
用資格。如其軍職之年終考績年資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
項考績升等之規定,按年核算比照取得較高職等任用資格。比照取得較高
職等任用資格之軍職年終考績年資,不得於該較高職等中再提敘俸級。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合格,轉任簡任低職等
職務及先以薦任第八職等或第九職等任用者,除予合格實授外,其依規定
應取得之較高官等職等之任用資格,仍予保留。轉任高職等職務任用,依
法准予權理者,亦得權理。
本條規定限適用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公務人員任用、俸給
法施行後之轉任人員。
我比敘、提敘之後是委五本俸四級,對照這條規定來說明:因為我是上尉退伍
,理應可以比敘至薦六,但是因為我是普考及格,所以是委任官等,而且所佔職缺
是委四到委五,所以比敘到委五本俸一級,接著再將三年的中尉年資拿來提敘,變
成委五本俸四級。
如果我是初考或五等及格,佔委一到委三的缺,則只能比敘到委三,再想辦法
佔到委五的缺,即可比敘到委五。如果要敘到薦六,一定要取得薦任資格,須透過
高考、三等、升等考或升等訓,不過實際上意義不大。
年資在本俸部分可以提到本俸最高級,並不受職系影響,但若高過本俸,提到
年功俸的話,則必須職系相當且考績優良。我的職系並不符合,這也是我沒有把上
尉年資拿下來提敘的原因。
關於休假的算法,服役年資跟軍校年資是可以合併計算的,這部分當初也查了
不少規定,主要是依據銓敘部八八台法二字第一七九七一一三號函釋。我的例子軍
校折算兩年三個月,加上服役八年,共計10年三個月,給假28天,去年在職3/12年
,所以今年的休假是 28*3/12=7天。
以上,提供需要的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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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最好不相見,如此便可不相戀, 第二最好不相知,如此便可不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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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r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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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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