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的一記回馬槍=考績丙等 - 考績
By Jake
at 2021-03-05T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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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著又會莫明被水桶的危險回文,
這貼就貼完哪有貼一半的!
就目前貼出來的,
為什麽我看的不太一樣,
三
覺得重點沒節錄出來,
四
是說網友只能被打乙或丙,
至於是乙或丙,沒有明顯的事實翻盤,
那就是尊重處分機關的判斷!
五
是針對未給予陳述意見,
那未准假和寫機關造成負面形象,
是兩個客觀事實,所以可以未予陳述,
和是不是考丙無關!
就這些來看,
1
只能打乙或丙,但丙是正面表列,
丙是正面表列的事實沒節錄出來!
2
另外行政中的陳情權是憲法等級,
排除是例外要從嚴,但惡法亦法,
你要爭這個,勢必要拉到憲法!
我用死老百姓的解釋,
再用相同的攻擊防禦方法,
只是浪費時間!
重要的是
排除丙,只能打乙
另外爭未給予陳述的正當程序
這可能要釋憲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案件類型:復審案件/考績丙等事件
: 決定字號:109公審決字第000451號
: 決定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全文內容: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書 109公審決字第000451號
: 復 審 人: ΟΟΟ
: 代 理 人: ΟΟΟ
: 復審人因考績丙等事件,不服新竹市文化局民國109年9月2日竹市文人字第1090007367號
: 考績(成)通知書,提起復審案,本會決定如下:
: 主 文
: 復審駁回。
: 事 實
: [略]
: 理 由
: 一.[略]
: 二.[略]
: 三.卷查復審人原係竹市文化局科員,於109年8月1日辭職生效。其109年各期平時成績
: 考核紀錄表,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多數為B級或C級,少數為A級;直屬主管綜
: 合考評及具體建議事項欄記載:「工作效率尚待加強、請假未及早申請、損害機關聲
: 譽」等負面評語。其公務人員考績表記載,有嘉獎1次、事假7日、病假7日2時,無遲
: 到、早退、曠職及懲處紀錄;直屬或上級長官評語欄亦載有「工作效率尚待加強」、
: 「請假未及早申請」、「損害機關聲譽」等負面評語......[後略]
: 四.復審人訴稱,其承接科內重要業務,於業務上並無過失,且其未符合銓敘部所列
: 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之各項具體條件,請求撤銷另予考績考列丙等之
: 評定云云。......經查復審人109年另予考績既不具考績法規所定考列甲等或丁等條
: 件,又無考績法第13條所定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之情形,竹市文化
: 局長官依復審人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受考期間有於網路社群平台公開發表曲解該局
: 不同意其商調案之言論,損害機關聲譽之事蹟,經綜合考量後,予以考列丙等69分,
: 尚難認竹市文化局長官有違反考績法相關規定之情形。復審人所訴,核無足採。
: 五.復審人復訴稱,竹市文化局作成本件另予考績評定前,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云云。
: 按行政程序法第103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
: 機會︰……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查竹市文化局
: 109年9月29日函附復審答辯書記載,復審人於受考期間經他機關指名商調,該局以復審
: ^^^^^^^^^^
: 人調任該局未滿1年,尚未及發揮所長,宜再培育歷練,爰不同意該商調案,該商調案
: ^^^^^^^^^^^^^^^^^^^^^^^^^^^^^^^^^^^^^^^^^^^^^^^^^^^^^^^^^^^^^^^^^^^^^^^^^^^
: 109年6月12日(星期五)陳核過程中,復審人因未能滿足其意願,即於109年6月15日
: ^^^^^^^^^^^^^^^^^^^^^^^^^^^^^^^^^^^^^^^^^^^^^^^^^^^^^^^^^^^^^^^^^^^^^^^^^^
: (星期一)請假,同日下午並以LINE告知直屬科長將於隔日開始請特休假17日,後續
: ^^^^^^^^^^^^^^^^^^^^^^^^^^^^^^^^^^^^^^^^^^^^^^^^^^^^^^^^^^^^^^^^^^^^^^^^^^
: 可能要請病假甚至延長病假,科長隨即去電了解,並向其表示如要請病假,須依人事
: ^^^^^^^^^^^^^^^^^^^^^^^^
: 相關規定申請。嗣復審人於長官未准假前即未到勤,再以補請假方式,經該局勉強核
: ^^^^^^^^^^^^^^^^^^^^^^^^^^^^^^^^^^^^^^^^^^^^^^^^^^^^^^^^^^^^
: 可,其於同年7月3日簽請辭職,自同年7月4日起,其即於社群網站散發商調被刁難之
: ^^^^^^^^^^^^^^^^^^^^^^^^^^^^^^^^^^^^^^^^^^^^^^^^^^^^^^^^^^^^^^^^^^^^^^^^^^
: 言論,欲引起媒體關注,試圖詆毀機關形象等語。茲以復審人於受考期間,確有請假
: ^^^^^^^^^^^^^^^^^^^^^^^^^^^^^^^^^^^^^^^^^^^^^^^^^^^^^^^^^^^^^^^^^^^^^^^^^^
: 未及早申請,影響機關工作安排之情事,且於竹市文化局否准其商調後,亦確實於
: ^^^^^^^^^^^^^^^^^^^^^^^^^^^^^^^^^^^^^^^^^^^^^^^^^^^^^^^^^^^^^^^^^^^^^^^^
: FACEBOOK網路社群平台張貼公文書及發表文章,引發諸多留言及討論,部分留言內容
: ^^^^^^^^^^^^^^^^^^^^^^^^^^^^^^^^^^^^^^^^^^^^^^^^^^^^^^^^^^^^^^^^^^^^^^^^^^
: 更涉及對機關之負面評價,影響機關聲譽。是竹市文化局評定其考績所根據之事實,
: ^^^^^^^^^^^^^^^^^^^^^^^^^^^^^^^^^^^^^^^^^^^^^^^^^^^^^^^^^^^^^^^^^^^^^^^^^^
: 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該局未給予復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法尚無不合。
: ^^^^^^^^^^^^^^^^^^^^^^^^^^^^^^^^^^^^^^^^^^^^^^^^^^^^^^^^^^^^^^^^^
: 復審人所訴,亦無足採。
: ^^^^^^^^^^^^^^^^^^^^
: 六.綜上,竹市文化局109年9月2日竹市文人字第1090007367號考績(成)通知書,
: 核布復審人109年另予考績考列丙等69分;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 ,應予維持。
: 據上論結,本件復審為無理由,爰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3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主任委員 郝培芝
: 副主任委員 呂建德
: 副主任委員 葉瑞與
: 委員 朱楠賢
: 委員 林三欽
: 委員 陳愛娥
: 委員 李寧修
: 委員 楊仁煌
: 委員 劉如慧
: 委員 吳登銓
: 委員 李英毅
: 委員 謝志明
: 委員 王思為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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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我看的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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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重點沒節錄出來,
四
是說網友只能被打乙或丙,
至於是乙或丙,沒有明顯的事實翻盤,
那就是尊重處分機關的判斷!
五
是針對未給予陳述意見,
那未准假和寫機關造成負面形象,
是兩個客觀事實,所以可以未予陳述,
和是不是考丙無關!
就這些來看,
1
只能打乙或丙,但丙是正面表列,
丙是正面表列的事實沒節錄出來!
2
另外行政中的陳情權是憲法等級,
排除是例外要從嚴,但惡法亦法,
你要爭這個,勢必要拉到憲法!
我用死老百姓的解釋,
再用相同的攻擊防禦方法,
只是浪費時間!
重要的是
排除丙,只能打乙
另外爭未給予陳述的正當程序
這可能要釋憲
引述《maniaque (maniaque)》之銘言:
: 案件類型:復審案件/考績丙等事件
: 決定字號:109公審決字第000451號
: 決定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全文內容: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書 109公審決字第000451號
: 復 審 人: ΟΟΟ
: 代 理 人: ΟΟΟ
: 復審人因考績丙等事件,不服新竹市文化局民國109年9月2日竹市文人字第1090007367號
: 考績(成)通知書,提起復審案,本會決定如下:
: 主 文
: 復審駁回。
: 事 實
: [略]
: 理 由
: 一.[略]
: 二.[略]
: 三.卷查復審人原係竹市文化局科員,於109年8月1日辭職生效。其109年各期平時成績
: 考核紀錄表,各考核項目之考核紀錄等級,多數為B級或C級,少數為A級;直屬主管綜
: 合考評及具體建議事項欄記載:「工作效率尚待加強、請假未及早申請、損害機關聲
: 譽」等負面評語。其公務人員考績表記載,有嘉獎1次、事假7日、病假7日2時,無遲
: 到、早退、曠職及懲處紀錄;直屬或上級長官評語欄亦載有「工作效率尚待加強」、
: 「請假未及早申請」、「損害機關聲譽」等負面評語......[後略]
: 四.復審人訴稱,其承接科內重要業務,於業務上並無過失,且其未符合銓敘部所列
: 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之各項具體條件,請求撤銷另予考績考列丙等之
: 評定云云。......經查復審人109年另予考績既不具考績法規所定考列甲等或丁等條
: 件,又無考績法第13條所定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之情形,竹市文化
: 局長官依復審人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受考期間有於網路社群平台公開發表曲解該局
: 不同意其商調案之言論,損害機關聲譽之事蹟,經綜合考量後,予以考列丙等69分,
: 尚難認竹市文化局長官有違反考績法相關規定之情形。復審人所訴,核無足採。
: 五.復審人復訴稱,竹市文化局作成本件另予考績評定前,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云云。
: 按行政程序法第103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
: 機會︰……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查竹市文化局
: 109年9月29日函附復審答辯書記載,復審人於受考期間經他機關指名商調,該局以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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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規定申請。嗣復審人於長官未准假前即未到勤,再以補請假方式,經該局勉強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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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其於同年7月3日簽請辭職,自同年7月4日起,其即於社群網站散發商調被刁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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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論,欲引起媒體關注,試圖詆毀機關形象等語。茲以復審人於受考期間,確有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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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及早申請,影響機關工作安排之情事,且於竹市文化局否准其商調後,亦確實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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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涉及對機關之負面評價,影響機關聲譽。是竹市文化局評定其考績所根據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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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該局未給予復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法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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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審人所訴,亦無足採。
: ^^^^^^^^^^^^^^^^^^^^
: 六.綜上,竹市文化局109年9月2日竹市文人字第1090007367號考績(成)通知書,
: 核布復審人109年另予考績考列丙等69分;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 ,應予維持。
: 據上論結,本件復審為無理由,爰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3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主任委員 郝培芝
: 副主任委員 呂建德
: 副主任委員 葉瑞與
: 委員 朱楠賢
: 委員 林三欽
: 委員 陳愛娥
: 委員 李寧修
: 委員 楊仁煌
: 委員 劉如慧
: 委員 吳登銓
: 委員 李英毅
: 委員 謝志明
: 委員 王思為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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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rah
at 2021-03-06T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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