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台監&回台做月子 - 大陸工作
By John
at 2018-03-23T11:28
at 2018-03-23T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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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即將住滿五年,就要回臺灣一個月嗎?」
最近「返台監」的話題在臺灣人的微信朋友圈瘋傳!
事實上,這個熱門話題的背後,主要涉及到在大陸的臺灣人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為此,我們特地諮詢了大陸的相關稅務部門,厘清了相關問題。
首先介紹點基本常識:
臺灣人在大陸的納稅義務,主要參考因素有三個:
(一)在大陸的居住時間。
(二)所得來源為境內所得還是境外所得。
(三)所得來源是由境內企業(雇主)支付還是境外企業(雇主)支付。
Q:所有在大陸居住的臺灣人都需在即將居住滿五年時返回臺灣一個月嗎?
A:不是的,只要無境外所得(包含無境外投資所得),
則居住時間是否超過五年並無差異。
Q:何謂大陸境內所得?
A:大陸境內所得為實際在大陸境內工作期間所取得的工資薪金。
針對所得來源又可分為境內企業支付或是境外企業支付
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
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境內所得境內企業支付:舉例來說,一個被臺灣總公司派往大陸分公司的員工,
在大陸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即為大陸境內所得,若該工資薪金由大陸分公司支付,
則此筆薪資為境內所得境內企業支付。
境內所得境外企業支付:舉例來說,一個被臺灣總公司派往大陸分公司的員工,
在大陸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即為大陸境內所得,若該工資薪金由臺灣總公司支付,
則此筆薪資為境內所得境外企業支付。
Q:只要是境內所得都要納稅嗎?
A:如果是境內企業支付的情況下,不管居住時間長短,皆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是境外企業支付的情況下,在大陸境內居住時間不超過90天,則可以免繳;
但居住時間只要超過90天,就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國稅發[1994]148號,第二條與第三條;財稅[1995]98號。
備註:不超過90天(超過90天)為連續或累積居住不超過90天(超過90天)
注意:根據2015年8月25日簽訂的《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定》,
從2016年1月1日起,90天居住時間限制將放寬為183天。亦即從明年度開始,
如果有境內所得由境外企業支付,超過183天才需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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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協定有談沒有簽,請版友多加注意!
Q:如何計算每月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為何?速算扣除額為何?
A: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和二十九條規定,
每人每月工資薪金免稅額分為兩項:
一為3,500元免稅額,與境內居民相同;
二為針對外籍人士有附加的1,300元免稅額。亦即外籍個人每月工資薪金免稅額
為4,800元,且此減除標準不因居住時間而改變。
為了幫助大家更容易弄懂「返台監」相關細節,接下來重點介紹「返台監」
三大關鍵要素:境外所得、住滿五年、臨時離境。
Q:何謂境外所得?
A:所謂大陸境外所得為在大陸境外工作期間所取得的工資薪金及投資所得。
針對所得來源又可分為境內企業支付、境外企業支付和境外投資所得。
Q:那臺灣人在大陸的境外所得要繳交個人所得稅嗎?
A:臺灣人只要在大陸居住滿五個納稅年度,第六年在境內又繼續住滿
一個納稅年度,其須就境內與境外所得的總和繳交個人所得稅。
住滿五個納稅年度沒有身份上的識別,亦即無論是上班族、學生或家庭主婦,
只要在大陸居住滿五個納稅年度,境外所得皆須納稅。
此境外所得包含在境外發生的利息、股息、紅利利得…等應納個人所得稅專案,
采自主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
Q:如果被臺灣總公司派往大陸分公司工作,那在臺灣工作期間所領的薪水在大陸
要如何納稅?
A:舉例,唐先生是臺灣總公司的主管,經常被派往大陸分公司工作一段時間。
如一年中有5個月在臺灣總公司,剩餘7個月在大陸分公司,那麼他在臺灣的5個月
取得的工資薪金即為大陸境外所得。
若唐先生在臺灣的5個月薪水,由大陸分公司支付,即為境內企業支付的境外所得。
如果由臺灣總公司支付,即為境外企業支付的境外所得。
可知,由於唐先生在大陸居住時間未滿1年,所以在臺灣的5個月薪水,不需要繳
納所得稅。
Q:在大陸住滿五年怎麼計算?
A:即在大陸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個納稅年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在大陸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在大陸境內
居住365日。臨時離境時,不扣減日數
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不超過90日的離境。
換句話說,只要一個納稅年度中離境一次超過30日或是多次超過90日,
即該年度就不算居住滿一個納稅年度。
Q:何謂一個納稅年度?
A:也就是一個納稅會計期間,即指自陽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情況一:若一臺灣人於2014年9月1日來到大陸,2015年6月30日回臺灣,
則2014年度和2015年度都不滿一個納稅年度。
情況二:若一臺灣人於2014年9月1日來到大陸,2016年6月30日回臺灣,
則2015年度為滿一個納稅年度。
Q:如何計算離境天數?
A:根據中國國家稅務局(國稅局)相關規定,對在大陸境內外籍個人
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計算其在大陸實際逗留天數。
例如:若一臺灣人於2015年5月1日回臺灣,2015年5月3日返回大陸,
則此人離境天數僅為1天。
Q:那已經住滿五個納稅年度怎麼辦?
A:若第六年在大陸境內居住不滿90天,可以從再次居住滿一個納稅年度起
重新計算五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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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希望對於想了解返台監的板友們有幫助。
文章如有需要修正的地方請回文或推文指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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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la
at 2018-03-27T14:19
at 2018-03-27T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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