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狀況算不算有笑送達?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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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鄉民,

以下這種狀況,算不算有效送達???


(一)某甲有金錢給付義務,

     經本機關三次郵政送達,一次送通訊址(退件),

     兩次送戶籍地址(其中一次有旁系姻親簽收;另外一次無人簽收,

     寄存郵局三個月)

  (二)嗣後送行政執行,某甲異議,

     他早就入獄,沒有收到處分書,所以處分無效?

   某甲有無理由?


ps: 因為行政執行處有意見, 叫我們先自我審查?
因為現在個資法實施, 嚴格保障個資...加上法務部也沒有學戶政
開放個窗口給大家查他羈押多少人,
所以根本不可能知道他事先已入獄, 併對監獄送達(典獄長轉交)
所以怎麼會無效呢?
=======> 偶對一定要送達本人,因此要重啟行政程序這個說法,感到疑惑?

特請益之,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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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3-12-29
若戶籍地送達日之際,應受送達人入監服刑中,送達無效
Yedda avatarYedda2014-01-02
yes, 戶籍地送達日,他已入監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4-01-04
就是這樣他才異議
Connor avatarConnor2014-01-05
行政程序法第89條為在監所人送達之特別條款
Leila avatarLeila2014-01-08
不過,我的問題是, 如果戶籍地送達日他已入監而無效的話
Gary avatarGary2014-01-13
那,同居人簽收and留置送達and寄存送達===>這幾個送達都變具文
??? 很怪阿
John avatarJohn2014-01-17
因為爾後,只要遇到 主張 入獄,當兵 等等===>即使親人已簽收
, 應受送達人 , 還是可以這樣輕鬆推翻????
Ula avatarUla2014-01-22
行政程序法第89條是特別條款阿= =
Liam avatarLiam2014-01-23
執行署一定退件,特別法(在監送達)優於普通法(戶籍送達)
要解決這方法超級簡單,再送達一次到監所就好了...
Olivia avatarOlivia2014-01-26
行政程序法第89條是[應] 因此特別身分須循正當法律程序
Olivia avatarOlivia2014-01-29
不能以一般送達凌駕特別送達而為合理送達
Carol avatarCarol2014-02-03
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