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優規的討論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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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採購契約要項21點:(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
、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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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所以原PO作法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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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ia avatarOlivia2018-04-06
「採購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