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邊有一個案子有些棘手
想請教大家
案情::
當事者未於行政機關給的期限內補相關資料
於是我們對當事者做了一個行政處分
按照那個相關的作業規定裡邊只有寫到"限期"補正
並無明文寫幾天或者幾各月內補正
於是我們又回到主管機關的相關法條
裡邊也沒有可以適用的
但有一個特別函釋 解釋若是在A的情況下即可適用
一開始當然就問過我們法務單位
他們回說我這個案子是B情況
根本沒有適用的可能
結果好了 到了行政救濟階段時
我們的委員們要我們對我們這個行政處分察明再議
會議紀錄內容就是寫到要我們參照A的那個函釋的精神
(詳細用語忘了 但大致就這個意思)
而我的問題 即便一開始法務單位並沒有適用與否
那麼所謂的"參照A函釋的精神"
"可以或不可以"參照A函釋的精神對B事件比照辦理一事
是誰決定的呢?!
承辦人可以有這麼大的權利說因為委員會說參照A函釋的精神,
所以就直接對B事件比照嗎!?
還是需要做什麼事情來保全呢!?
唉 我們機關是那種很容易被調查政風注意的單位
所以才想上來請教大家關於這種參照某某精神辦理?
到底是誰決定? 因為這可是要對案件負責的呀...
我的想法很簡單 先不管什麼精神啦!!
要是都可以參照A函釋比照辦理B的事情
那麼根本不需要有這麼多函釋啦!!
更何況那只是會議紀錄而非決議內容
人家說宜參照 似可參照 又沒有會議決議說直接參照
唉唉
希望今年有個好年過~~祝大家今年聖誕節快樂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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