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調職等問題? - 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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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前輩
我現在是委任一職等合格實授
這樣應徵"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的職缺是合乎資格的嗎?

另外想請教
對委任三職等合格實授的來說
"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與"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至第7職等"差別是在哪?
是兩者皆符合資格可應徵嗎?
已盡量爬過文,但還是不太懂,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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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ia avatarMia2014-07-30
看對方是否有寫要幾職等的人,否則2職等以內權理是可行的
第二題,後者才是 "正確寫法"
Xanthe avatarXanthe2014-08-02
中華民國基本上只有"薦跨簡",沒有 "委跨薦"
Damian avatarDamian2014-08-04
所以寫法是後者而不是錢者.(關鍵字在那個 "或" )
所以你若常看事求人,偶爾會看過九到10的.........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4-08-07
前者委三不可權理 後者可權
Ina avatarIna2014-08-11
前這有阿,學校組長就是那列等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4-08-11
先丟再說。
Oliver avatarOliver2014-08-15
z大說法是對的?!
Ula avatarUla2014-08-18
理由何在阿?!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4-08-20
怎麼沒有委跨薦?那只是單純表示該職務的職務列等吧,當然沒
薦任資格者就是一直在委五而已